证券之星消息,11月4日*ST搜特公开信息显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王某、温某林因信息披露违规,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处罚。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亚太所出具的搜于特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另案查明,2020年,搜于特、搜于特子公司东莞市搜于特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供应链)、厦门瑞悦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悦隆供应链)介入逸盛大化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逸盛大化)、鑫东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东森集团)等公司相关精对苯二甲酸(以下简称PTA)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虚减利润。搜于特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835,096,087.28元,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比例为21.27%,虚减利润9,030,251.37元,占当期利润总额比例为0.47%。上述行为导致搜于特公告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亚太所为搜于特2020年年度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出具了带"与持续经营能力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温某林、王某,项目收费为200万元(含税),不含税金额为1,886,792.46元。
二、亚太所在搜于特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有效识别与收入确认相关的舞弊风险(一)未对关联方大额资金往来、相关业务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能发现存在舞弊风险的迹象中群供应链管理(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群供应链)为瑞悦隆供应链持股45%的子公司,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方。2020年瑞悦隆供应链与中群供应链未发生业务往来,但两者的资金往来发生额显著异常。同时,亚太所在执行货币资金科目审计、关联交易、采购及付款控制测试等程序时,应当注意到瑞悦隆供应链在收到中群供应链转入的资金后,用于向逸盛大化等支付采购款,且瑞悦隆供应链的PTA采购合同,与中群供应链的PTA采购合同货物品牌、合同数量、单价等合同要素完全一致。亚太所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能发现存在舞弊风险的迹象。(二)未关注搜于特及其子公司PTA贸易业务收入缺乏关键单据支持,未能发现存在舞弊风险的迹象PTA贸易业务因PTA的物理特性,交易所仓单转让凭证或经第三方仓库确认的货权转移凭证,是证明仓单货物真实存在的关键证据。亚太所在实施收入审计程序时,已确认搜于特PTA贸易业务包括标准仓单交易和非标准仓单交易,但未能恰当执行了解内部控制审计程序,仅依据搜于特客户出具的货权转移凭证等证明业务真实性,未能发现存在舞弊风险的迹象。(三)未关注搜于特及其子公司与同受一方控制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客户和供应商同时发生交易的异常情况,未能发现存在舞弊风险的迹象亚太所实施收入审计程序时,未充分关注搜于特及其子公司向鑫东森集团采购PTA,同时向鑫东森集团关联方鑫东森(厦门)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长源行(厦门)商贸有限公司、荣鑫盛(厦门)商贸有限公司销售PTA,且购销合同签署日期、出入库日期接近,购销数量基本一致等异常情况,未能发现存在舞弊风险的迹象。亚太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收费凭证及发票、审计工作底稿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处罚决定如下:
责令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886,792.46元,并处以3,773,584.92元罚款;二、对温某林、王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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