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4年10月29日收盘,新宏泰(603016)报收于37.09元,下跌3.79%,换手率6.76%,成交量10.01万手,成交额3.66亿元。
当日关注点
- 交易信息:新宏泰主力资金净流出4634.21万元,占总成交额12.65%。
- 公司公告:新宏泰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和《关于制定 <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交易信息汇总
新宏泰2024-10-29交易信息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出4634.21万元,占总成交额12.65%;- 游资资金净流入852.76万元,占总成交额2.33%;- 散户资金净流入3781.45万元,占总成交额10.32%。
公司公告汇总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 会议时间:2024年10月28日
- 会议地点:公司401会议室
- 出席董事:9名
- 表决方式:现场表决及通讯表决相结合
- 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审议通过的议案
-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关于制定 <舆情管理制度>的议案》
- 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舆情管理制度》
-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 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 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 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 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 第三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 第四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 第五条:舆情工作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 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 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 负责做好向江苏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 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证券部负责,包括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 第七条: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上市公司官网、网络媒体、上证e互动问答、股吧及公司同行业网站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 第八条:公司下属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证券部,并协助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 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 第十条:公司证券部设专职人员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即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 协调宣传、真诚沟通
- 勇敢面对、主动承担
- 系统运作、化险为夷
- 第十二条: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证券部,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 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 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 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 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 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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