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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国中水务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800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4-09-10 03:4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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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9月6日国中水务(600187)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4〕3号
  • 被处罚当事人: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国中水务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集团)、上海春冠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冠物资)、上海宜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睿国际)、上海鹏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建安)、上海鹏欣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房地产)在涉嫌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为国中水务 实际控制人姜照柏实际控制的法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六十 二条第四项,为国中水务的关联方。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国中水务通过与第三方联合成立私募股权基金、购买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理 财、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与关联方联合成立企业等方式向关联方鹏欣集团、鹏欣建安、春冠物资、宜睿 国际、鹏欣房地产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18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11.5 亿元 (占 2017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31.45%),期末余额 4 亿元(占 2017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10.94%);2019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13.6 亿元(占 2018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38.88%),期末余额 7.6 亿元(占 2018 年 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21.72%);2020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2 亿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5.79%),期 末余额 7.93 亿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22.97%)。国中水务既未及时披露,也未按照《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情况,导致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截至 2023 年 4 月,被关联方占用的资 金及利息已全部归还。二、国中水务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国中水务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签订《项 目合作协议》,拟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收购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的资产。其中,上海文盛出 资 11.4 亿元持有合资公司 60%的股权,国中水务出资 7.6 亿元持有合资公司 40%的股权。国中水务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向上海文盛支付 1.5 亿元履约保证金。上述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未及时在临时公告 披露,迟至2022年5月18日在《关于对2021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临2022-035) 才予以披露。。时任董事长尹峻、总裁丁宏伟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国中水务进行信息披露,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未勤勉尽责,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庄建龙、财务总监章韬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鹏欣集团与国中水务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姜雷负责鹏欣集团的经营管理,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的罚款; (2)对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的罚款; (3)对丁宏伟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的罚款; (4)对尹峻、姜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的罚款; (5)对庄建龙给予警告,并处以 175 万元的罚款; (6)对章韬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的罚款; (7)对张彦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9月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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