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8月16日浔兴股份(00209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2024】104 号
- 被处罚当事人: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福建 浔兴集团有限公司、黄宁杰先生、王立军先生、施明取先生、施能建先生: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浔兴股份)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我会已调查完毕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浔兴股份等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 年 11 月,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泽丰)与浔兴 股份的控股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筒称浔兴集团)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以现金 25 亿元受让浔兴股份 25%股份。经查,?宁杰是汇泽丰的实际控 制人,相关股份转让完成后,?宁杰将成为浔兴股份的实际控制人。 汇泽丰与浔兴集团另外签订了《股权转让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约定汇泽丰完成股份转让后即向浔兴股份注入资产,并在股份转让完成 1 年内将 协议签订日浔兴股份现有全部资产和负债(以下简称拉链资产)出售给浔兴集团 或浔兴集团指定的第三方;拉链资产出售前的经营权仍由浔兴集团行使,浔兴集 团对汇泽丰的资本运作议案在董事会、股东大会投同意票。 浔兴股份在《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暨实际控制人拟变更的提 示性公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在《2016 年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况。2016 年 12 月,汇泽丰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按规定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情 况和《补充协议》相关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浔兴股份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资金流水、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一、对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 元罚款; 二、对天津汇泽丰企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三、对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四,对?宁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6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五、对王立军、施明取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六、对施能建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黄宁杰指使浔兴股份、汇泽丰实施涉案违法行为,王立军作为浔兴股份董事 长、汇泽丰执行董事,施明取作为浔兴股份总裁、董事,浔兴集团董事,参与、 知悉涉案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此外,我会另查明,黄宁杰、王立军同时涉 嫌操纵“浔兴股份”价格违法行为。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条, 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黄宁杰采取 10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王立军采取 6 年市场禁入措施,对施明取采取 4 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之日起,在禁 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8月16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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