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7月5日ST广网(600831)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陕证监处罚字〔2024〕2号
- 被处罚当事人: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广电网络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22 年,广电网络对不符合投资收益确认条件的相关项目的债务重组收益 予以确认,共涉及白水县雪亮工程、合阳县立体防控体系治安视频监控图像服务 安装服务工程,以及社区警务e采通信息平台软件著作权等3个项目,具体如下: 广电网络 2022 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就‘白水县雪亮工程建设项目’建设 与维护合同签署《补充协议》,根据合同已完成结算的部分调整应付结算款,确 认 2022 年度投资收益 1560 万元”。实际上,作为上述投资收益确认依据的相关《补充协议》签订于2023年,截至2022年末广电网络并未支付协议约定的款项。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八条、《企 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年修订)》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该债务重组收益 在 2022 年不满足收益确认条件,导致广电网络 2022 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 1186.23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59.99%。 广电网络 2022 年年报披露“2022 年度本公司与 13 家供应商就协议付款达 成供应商折扣承诺,供应商折扣合计为 33,180,083.16 元,本期计入‘投资收益 -债务重组利得’”,上述债务重组利得包含广电网络渭南分公司合阳支公司相关 债务重组收益 468.86 万元,确认前提是《关于合阳县立体防控体系治安视频监 控图像服务安装服务工程建设费用打折承诺函》所约定的广电网络在 2022 年 10 月 30 日前向交易对方支付约定金额款项。实际上,截至 2022 年末广电网络并未 向交易对方全额支付款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 年修订)》 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年修订)》第十二条和《企 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第十二条规定,该 债务重组收益在 2022 年不满足收益确认条件,导致广电网络 2022 年年报虚增利 润总额 372.95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18.86%。 2022 年 12 月,广电网络子公司陕西广电华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广电华通)与交易对方签订《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受让交易对方社区警务 e 采通信息平台软件著作权。同时,广电华通及广电网络子公司宝鸡广电网络传媒 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述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签订《资产抵债协议》,约定以该软件 抵偿双方往来欠款,广电网络据此合计确认 2022 年收益 586.72 万元。实际上, 截至 2022 年末广电华通并未取得上述软件著作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 本准则(2014 年修订)》第十八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2019 年修订)》第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2017 年修 订)》第十一条规定,该债务重组收益在 2022 年不满足投资收益确认条件,导致 广电网络 2022 年年报虚增利润总额 586.72 万元,综合信用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等 因素,导致广电网络 2022 年虚增利润总额 792.98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 40.10%。上述事项导致广电网络 2022 年年报合并财务报表虚增利润总额 2352.16 万 元,占 2022 年年报披露的经审计利润总额 1977.44 万元的 118.95%。广电网络 2024 年 4 月 16 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更正后广电网络 2022 年年报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由盈转亏。 上述违法事实,有广电网络相关公告、财务资料、业务合同、情况说明及资 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广电网络披露的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王立强作为广电网络时任董事 长,主持上市公司党委和董事会工作,对广电网络 2022 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未能勤勉尽责,对广电网络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负有主要责任。韩普作为 广电网络时任副董事长兼总经理,负责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工作,对广电网络 2022 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能勤勉尽责,对广电网络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负 有主要责任。胡晓莱作为广电网络时任财务总监,具体组织编制上市公司财务会 计报告,对广电网络 2022 年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能勤勉尽责,对广电网 络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载负有主要责任。
- 行政处罚决定:对陕西广电网络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4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7月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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