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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ST西发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800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4-06-12 03: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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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6月7日*ST西发(000752)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78号
  • 被处罚当事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坚、闫清江、魏晓刚、储小晗、王承波、谭昌彬、吴刚、罗 希、唐逸、牟春华、陈婷婷: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发展”)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 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 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西藏发展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西藏发展2016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中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 1、关联关系情况涉案期间,闫清江曾任西藏发展董事长、董事,魏晓刚曾任西藏发展董事、财务总监, 闫清江整体负责调配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啤酒)、西藏天地绿色饮品发展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绿色)非生产经营性资金调度,魏晓刚根据闫清江安排管理天地绿色、 拉萨啤酒在成都的银行账户。王坚持有某境外上市公司权益并对其具有重大影响,该上市公 司境内经营实体西藏冰川矿泉水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天地绿色、西藏福地天然饮品包装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地包装)、西藏青稞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稞啤酒)、西藏福地天然饮 品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地产业)采购信息统计和财务记账。牟春华在前述境外上市 公司全资子公司天地绿色担任董事,受王坚和闫清江安排负责管理调配天地绿色、拉萨啤酒 在拉萨非生产经营性资金,负责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福地包装财务用印审批。西藏发展时 任董事会秘书、西藏发展和拉萨啤酒部分员工社保挂靠四川省大川高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大川高新),大川高新公章及营业执照由拉萨啤酒成都办事处保管,公司多家银行 开户资料填写的财务联系人为魏晓刚。大川高新、青稞啤酒银行网银U盾由西藏发展、拉萨 啤酒工作人员操作使用,大川高新由王坚、闫清江等控制。西藏福地天然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福地饮品)曾由福地产业100%持股,拉萨啤酒提供资金给福地饮品归还贷款。此外, 上述公司还存在公司注册地址关联、人员任职交叉等情形。西藏好物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西藏好物)是罗希控制的公司,罗希任西藏发展、拉萨啤酒董事长。 根据2005年《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七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的规 定,天地绿色、大川高新、青稞啤酒、福地包装、福地产业、福地饮品、西藏好物是西藏发展 的关联法人。 2、关联交易情况 2016 年至2019年,天地绿色、青稞啤酒、大川高新、福地产业、福地包装、福地饮品等 6 家西藏发展关联方与西藏发展控股子公司拉萨啤酒发生大额关联交易,具体如下:2016至 2019 年,发生关联交易137,484.39万元、205,027.88 万元、116,352.95万元、158,160.25 万元,分别占西藏发展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75.26%、259.95%、311.00%、4454.71%。通过上 述关联交易同期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别为6,000万元、22,996.51万元、11,600万元、 7,694 万元。 2021 年 3 月,拉萨啤酒与西藏发展关联方西藏好物签订总经销合同。2021至2022年, 西藏好物与拉萨啤酒发生关联交易17,994.10 万元、24,572.15 万元,分别占西藏发展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11.43%、798.27%。 上述关联交易,西藏发展未履行内部决策审议程序,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相应的 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导致西藏发展2016年至2019年、2021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 大遗漏 。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 15 号)第五十四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2005年 修订、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有关承诺事项 1.未按规定披露储小晗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7年8月西藏发展向吴小蓉借款2980万。2017年12月西藏发展和四川永成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成实业)作为共同借款人向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 款1,500万元。2018年2月王承波召集西藏发展有关董事商议向四川汶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四川汶锦)借款事项,并以西藏发展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西 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法定代表人身份签订《保证合同》,当日 四川汶锦将1.5亿元转入西藏发展,王承波以西藏发展名义向四川汶锦出具了收据。 2018年4月西藏发展和天易隆兴、王承波作为共同借款人向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2,800 万元。2018年5月,谭昌彬、吴刚以西藏发展名义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 阿拉丁控股)签订《借款合同》,阿拉丁控股将8,000万元 转入西藏发展控股子公司西藏 银河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1月,西藏发展向永成实业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电子商业承 兑汇票合计3,500万元。通过上述借款和商业承兑汇票,储小晗及其关联公司和个人 非经营性占用西藏发展大额资金,2017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3,991万元,2018年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26,075.39万元。西藏发展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审批 程序,未在2017年和2018年年报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2.未按规定披露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和罗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西藏盛邦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盛邦)、西藏启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西藏 启迪)、西藏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息)、成都众志道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称众志道禾)是罗希控制的公司。西藏盛邦为西藏发展控股股东。根据2005年《公司 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六十二条规 定,西藏盛邦、西藏启迪、西藏信息、众志道禾是西藏发展的关联法人。涉案期间,西藏盛 邦及罗希以直接借款、预付款合作、预付账款等名义发生关联交易且非经营性占用西藏发 展大额资金。具体如下: 2020 年,以预付合作款名义由西藏发展控股子公司西藏藏红花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向众志道禾提供资金 2,980 万元。以预付材料款名义由拉萨啤酒通过福地包装提供资金 6,800 万元。通过上述交易,西藏盛邦及罗希2020 年至2022 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分 别为9,780万元、8,780万元、4520万元。 2021 年,以预付材料款名义由拉萨啤酒通过天地绿色等提供资金500万元。通过上述 交易,西藏盛邦及罗希2021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500万元。 2021 年,西藏好物从应支付给拉萨啤酒的货款中合计向西藏盛邦及西藏启迪、西藏信 息转款5,213 万元。通过上述交易,西藏盛邦及罗希2021年至2022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余额分别为3,287.68万元、2,804.81万元。 2021 年,拉萨啤酒向西藏盛邦转款1,500 万元,占拉萨啤酒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0.27%。通过上述交易,西藏盛邦及罗希2021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1,500万元。 2022 年5月,拉萨啤酒向拉萨经开区管委会转款1,225万元,用于西藏盛邦土地竞拍 保证金。通过上述交易,西藏盛邦及罗希2022年上半年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1,225万 元。 西藏发展对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未履行审批程序,未在2020年至2022年年报、2022 年半年报中披露,构成重大遗漏。 3.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履行情况 2022 年4月,西藏盛邦、罗希以出具承诺函的形式,加入王坚等人与拉萨啤酒之间因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承诺为青稞啤酒、福地产业、福地包装、天地绿 色涉及拉萨啤酒合计4.55 亿元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2022年5月,西藏盛邦、罗希向拉 萨啤酒出具承诺函,承诺自愿对上述欠款的支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含连带责任保证)。西藏发展未在2022年年报中披露上述承诺履行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四 条和第四十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 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 三条第一款、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 定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担保事项及资产使用受限情况 1. 未按规定披露担保事项 2019 年3月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信托)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贷 款1亿元,拉萨啤酒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占西藏发展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73%。 上述担保事项,西藏发展未履行内部决策审议程序,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9年年报中披露, 构成重大遗漏。 2.未按规定披露资产使用受限情况 针对前述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的贷款使用,根据闫清江安排,牟春华安排人员在中信银 行为拉萨啤酒开立专用银行账户,西藏信托、拉萨啤酒、中信银行就该银行账户管理签署《客 户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中限制了贷款资金的用途,对外支付收款方及支付方式。2019年3月 15 日,西藏信托按约定将1亿元资金经福地产业银行账户转入拉萨啤酒专用账户购买银行理 财产品。2019年12月31日,拉萨啤酒该银行账户余额10,032.00万元,在西藏发展2019年 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占同期资产总额的11.11%。 2019 年12月,福地产业与西藏信托签署《贷款合同》申请贷款2.5亿元,福地产业、拉 萨啤酒和西藏信托另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福地产业收到西藏信托发放贷款后,应于2019年 12 月 31 日将该笔借款全部转至拉萨啤酒指定银行账户,拉萨啤酒收到福地产业划转的资金 后应于2020年1月1日向西藏信托指定账户偿还全部贷款本息。2019年12月31日,西藏 信托2.5亿元资金按约定经福地产业转入拉萨啤酒该指定银行账户,2020年1月1日即原路 转回。2019年12月31日,拉萨啤酒该银行账户余额2.50亿元,在西藏发展2019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列示为货币资金,占同期资产总额的27.68%。 西藏发展未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其他流动资产和货币资金使用和处分权利受 到限制的情况和安排,构成重大遗漏。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 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2005年《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和《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 行为。 二、西藏发展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中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虚构预付款和其他应收款 2017 年 6 月,相关人员虚构拉萨啤酒与西藏远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征包装)的 《纸箱采购合作协议》,魏晓刚安排人员开立并控制使用远征包装银行账户,从魏晓刚等控制 的拉萨啤酒银行账户向远征包装银行账户转账3,800万元,上述资金经过同样由闫清江、魏 晓刚等人控制的银行账户转回拉萨啤酒形成资金闭环。上述事项无真实经济业务发生,实质 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西藏发展将上述事项披露为对远征包装的预付款1,800万元、其他应 收款 2,100 万元,导致西藏发展 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增预付账款 1,800 万,同时上述其他应收款性质与真实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违法分配利润抵消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2018 年拉萨啤酒董事会分别向西藏发展和深圳市金脉青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脉青枫)合计分配利润9,500万元,其中分配给金脉青枫的9,500万元由金脉青枫委托大川 高新代收。经查,分配利润时金脉青枫未向拉萨啤酒原股东CARLSBERG INTERNATIONAL A/S(以 下简称嘉士伯国际)支付股权收购款,也未完成股权受让;嘉士伯国际仍为拉萨啤酒股东,分 配利润的董事会决议未取得嘉士伯国际派驻董事同意;金脉青枫与大川高新不存在委托代收 协议;闫清江等测算有9,500 万元利润分配款可使大川高新当年年末非经营性占用余额显著 降低。综上所述,上述利润分配不具备合法性要件,实质是掩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实,以 利润分配形式从账面冲销被占用资金,不应在会计报表中确认。上述行为导致西藏发展2018 年年度报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虚减其他应付款6,243.70万元,虚增其他应收款3,256.30万 元,虚增投资收益9,500万元,合并资产负债表虚减其他应收款和少数股东权益9,500万元,合并现金流量表子公司支付给少数股东的股利、利润与真实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 2016年6月,西藏发展原控股股东西藏光大金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金联) 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光大金联将其 持有的西藏发展10.65%的股份全部转让给天易隆兴。根据西藏发展2016年和2017年年 度报告,北京中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合资产)持有天易隆兴80%股份, 中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合投资)持有中联合资产40%股份,中国供销集团有 限公司持有中联合投资83.83%股份,其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全资子公司,中华全国 供销合作总社为西藏发展实际控制人。经查,天易隆兴为收购上述西藏发展10.65%股份 支付的9.7亿元资金中至少9.1亿元由储小晗直接筹集。中联合资产由中联合投资持股 40%,中能科华能源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能科华)和北京华晟伟业贸易有限公 司(以下称华晟伟业)各持股30%,中能科华、华晟伟业与储小晗存在关联关系。中联合 投资否认其为中联合资产控股股东,否认参与西藏发展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2017年, 储小晗通过天易隆兴提名的西藏发展董事王承波、谭昌彬、吴刚等人实际决定西藏发 展生产经营和财务决策。综上所述,西藏发展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将中华全国供销 合作总社披露为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四)有关事项未按规定记账 2017 年 8 月西藏发展向吴小蓉借款2980万。2018年2月西藏发展向四川汶锦借款1.5 亿元。2018年4月西藏发展和天易隆兴、王承波作为共同借款人向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借 款2,800 万元。2018年5月,西藏发展向阿拉丁控股借款8,000万元。2018年1月和6月, 西藏发展向永成实业和江西喜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合计 3,700 万元。上述事项未按规定记账,导致西藏发展2017年年度报告分别少计其他应收款和 其他应付款2,872.24 万元;2018 年中期报告少计其他应收款29,330.00 万元,少计财务费 用1,110.00 万元,少计营业外支出和预计负债2,842.93 万元,少计其他应付款 26,740.00 万元,少计应付票据3,700.00万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 容和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1号)第四十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和 格式准则第2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八条、《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三、西藏发展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借款及天易隆兴所持西藏发展10.65%股权 被冻结事项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对外借款 西藏发展2018年2月向四川汶锦借款1.5亿元,2018年5月向阿拉丁控股借款8,000万元 ,上述两笔借款分别占西藏发展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9.02%和10.14%。属于《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四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 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向四川汶锦1.5亿元借款西藏发展迟 至2018年11月披露,向阿拉丁控股8,000万元借款西藏发展迟至2018年9月披露。 (二)未及时披露天易隆兴所持西藏发展10.65%股权被冻结 2016年5月,芜湖华融渝展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投泰康信托)向天易隆兴贷款4.50亿元。2016年11月,芜湖渝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 下称芜湖渝宾)通过国投泰康信托向北京星恒动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贷款2.50亿元,当日 天易隆兴与国投泰康信托签订《保证合同》,承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3 月,芜湖渝宾通过国投泰康信托向深圳隆徽新能源投资合伙企业贷款3.20亿元,2017年6 月,天易隆兴向国投泰康信托出具《承诺函》,承诺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上 述3笔贷款违约,国投泰康信托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称北京高院)起诉并提出财产 保全申请。2018年4月10日、4月11日、5月22日北京高院对天易隆兴所持西藏发展10.65% 股权进行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上述事项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二项规定的 重大事件,应当及时披露。王承波和谭昌彬不迟于2018年4月28日知悉上述事项,吴刚不 迟于2018年5月24日知悉上述事项。2018年7月西藏发展才披露天易隆兴所持西藏发展 10.65%股权被冻结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 三十条第一款、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决定:一 、对西藏发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 二 、对王坚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三 、对罗希给予警告,并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实际控 制人分别罚款300万元、500万元。 四 、对闫清江、魏晓刚给予警告,分别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五 、对牟春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六、对陈婷婷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七、对唐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6月7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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