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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ST实达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250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4-03-16 03: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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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3月14日ST实达(600734)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9 号
  • 被处罚当事人: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一)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 2021 年 12 月 28 日,ST 实达与林某签署《深圳兴飞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公司将持有的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深圳兴飞)70%股权以 1 元价格转让给林某。该股权处置使得 ST 实达 2021 年合并报表 层面确认投资收益 1,813,694,080.28 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 306.86%, ST 实达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事 件,应当及时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 款的规定,ST 实达应当及时披露《股权转让协议》签署情况,但公司迟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才予披露。 景百孚 2012 年 12 月 17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任 ST 实达董事长,其中 2020 年 11 月 9 日至 2022 年 3 月 28 日代行 ST 实达董事会秘书,决策并参与案涉重要合同订立事 项,未及时组织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乐 2021 年 4 月 16 日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任 ST 实达副董事长,并担任公司重整 工作主要负责人,参与案涉重要合同订立事项,并联系签署了案涉《股权转让协议》, 未及时告知并提示上市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勤勉尽责,违反《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2020 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ST 实达 2020 年 4 月将相关存货分别出售给香港的诗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赛维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迅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收回货款共计 0.18 亿美元(汇率变动后折 合人民币 1.15 亿元,占该笔销售收入的 78.26%)。2021 年 4 月 29 日,中兴财光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以该货款能否安全收回存在不确定 性为由,对 ST 实达 2020 年财务报表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为消除该审计报告保留 意见涉及事项影响,ST 实达通过自筹资金、设立空壳全资孙公司代收货款、签署《委 托代收代付货款协议》、协调第三方主体进行无商业实质资金过账等方法,虚构已收回 全部剩余货款的事实。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披露临时报告《关于 2020 年度审计报 告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关于 2020 年审计报告保留意见 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其中关于货款收回情况以及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保 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等有关表述存在虚假记载。景百孚决策伪造货款收回以消除保留意见所涉事项,并负责相关资金筹措,违反《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周乐设计并具体实施了伪造货款收回以消除保留意见所涉事项,违反《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行政处罚决定:对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订立事项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 规定:一、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二、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三、对周乐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临时报告虚假记载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二、对景百孚、周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综合上述二项:一、对福建实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二、对景百孚给予警告,并处以 130 万元罚款;三、对周乐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 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3月14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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