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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控电力:董事长师李军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约见谈话

来源:证星监管公告追踪 2024-02-27 19: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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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2月27日晋控电力公开信息显示,董事长师李军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违规担保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约见谈话。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公司治理方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关于内幕信息范围、主要责任人、档案保存年限、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自查及责任追究机制相关内容不规范,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未经知情人确认、未登记董事及经理层人员变动情况、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进行过自查,反映出公司未严格执行证监会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下同)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关联担保方面2021年5月至2023年3月,公司部分担保事项审议程序滞后,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即实施担保。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下同)第七条规定。

三、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方面1.未及时对新增和超出预计额度的部分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公司2021年、2022年与控股股东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部分关联方发生新增采购或销售燃料、接受运输服务、销售电力业务,接受或提供劳务、采购设备材料、接受运输服务超出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直至次年4月才补充审议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七十四条规定。2.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对部分担保事项的担保对象或担保日期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师李军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代),对上述违规情形负有主要责任

处罚决定如下:

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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