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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动态】*ST新海新增1件行政处罚,被罚款400万元

来源:证券之星观察 2024-02-07 03: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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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2月5日*ST新海(002089)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2024)14号
  • 被处罚当事人:新海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新海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海宜通过参与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导致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一)专网通信业务实施情况 2014 年 3 月,新海宜董事长张亦斌与隋某力、郑某彬、吴某森、聂某龙、 吴某、胡某平等人入股成立苏州新海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信息)、 苏州新海宜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海宜电子),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专 网通信产品的虚假生产加工及购销,上下游、产品确定、合同签订、资金支付、 虚假实物流转都由隋某力操控,相关业务构成虚假销售循环。新海宜、新海宜电 子虽然签订了相应的采购销售合同,但是对于合同所列的产品是否有真实用途并 不清楚,对外披露为销售硬件产品的主营业务存在虚假记载。 (二)新海宜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 增情况 2014 年至 2019 年 8 月 31 日,新海宜通过直接和设立子公司方式参与隋某 力主导的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新海宜本部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无实物流转, 仅是合同、单据及资金上的流转,其形成的收入、利润作为正常硬件产品销售收 入、利润予以确认。新海宜电子通过参与虚假自循环业务虚增销售收入、利润。 2019 年 9 月新海宜电子不再纳入新海宜合并报表范围后,新海宜通过确认新海 宜电子专网通信自循环虚假业务投资收益,虚增 2019 年度利润。 2014 年至 2019 年,新海宜通过参与隋某力主导的专网通信虚假自循环业务, 虚增收入和利润,其中:2014 年虚增销售收入 224,987,179.90 元,虚增销售成 本 177,998,323.50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46,988,856.40 元;2015 年虚增销售 收入 907,757,521.29 元,虚增销售成本 754,489,954.18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153,267,567.11 元;2016 年虚增销售收入 1,188,256,863.32 元,虚增销售成本 1,038,987,392.09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149,269,471.23 元;2017 年虚增销售 收入 875,976,068.37 元,虚增销售成本 795,148,548.62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80,827,519.75 元;2018 年虚增销售收入 420,293,965.68 元,虚增销售成本 348,340,892.57 元,相应虚增利润总额 71,953,073.11 元;2019 年上半年虚增 销售收入 124,227,433.64 元,虚增销售成本 102,899,820.94 元,相应虚增利润 总额 21,327,612.70 元;2019 年虚增利润总额 39,118,843.02 元。 张亦斌作为时任新海宜董事长、总裁,决定引入专网通信业务,知悉隋某力 控制专网通信业务,其从 2015 年底起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诸多异常迹象未采取措 施。戴巍作为时任新海宜财务总监,长期分管财务工作,主要负责新海宜本部专 网通信业务审批付款和催款,关注到新海宜开展专网通信业务过程中的异常性。 徐磊作为时任新海宜董事会秘书,兼任新海宜电子董事,其知悉新海宜本部的专 网通信业务为纯贸易业务,收取固定利息,知悉新海宜电子的专网通信业务大部 分也是贸易业务。张亦斌、徐磊在新海宜 2014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 半年度报告上签字,戴巍在新海宜 2014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 报告上签字。 二、新海宜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审计调整错误、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 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的相关情况 新海宜参股公司陕西通家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通家)关于山东 国金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国金)新能源补贴收入 51,522,960.00 元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处理错误,导致新海宜 2019 年多调减期初长期股权投资 19,614,790.87 元,少确认投资损失 19,614,790.87 元。 1.新海宜 2019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基本情况 2020 年 6 月 9 日,新海宜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编号 2020-066)称,参股公司陕西通家自查发现 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部分 新能源汽车采购的关键零部件发票信息与推荐目录不一致,根据工信部有关规定, 该部分新能源汽车无法申报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贴,不能在销售当期确认国家 财政补贴收入。因此,陕西通家在 2019 年分别追溯调减 2017 年度、2018 年度 营业收入 179,237,120.00 元、172,813,552.36 元。由于新海宣持有陕西通家 35.82%的股权(2018 年 12 月前持股比例为 38.07%),根据权益法核算结果,新 海宜在 2019 年分别追溯调减 2017 年度、2018 年度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 68,235,571.59 元、65,790,119.38 元。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导致新海宜 2019 年年 初对陕西通家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由 272,236,787.07 元减记至 138,211,096.10 元。 陕西通家 2019 年亏损 1,043,507,314.66 元,按新海宜持股比例 35.82%计 算,新海宜 2019 年需要确认的投资亏损为 373,784,320.11 元,按照权益法核算 会导致新海宜对陕西通家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余额减记至零。因此,会计差错更 正前,新海宜在 2019 年应确认投资亏损 272,236,787.07 元,而采取会计差错更 正后,新海宜在 2019 年只需要确认投资亏损 138,211,096.10 元。 2.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中涉及与山东国金业务情况 (1)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的合作模式 2019 年 6 月份之前,因山东国金未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准入资质,借用 陕西通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对其生产的 GM3 国金牌车辆(即陕西通家公告的 STJ6460EV1 和 STJ6460EV5 型号的车辆)出具车辆合格证,并通过陕西通家进行 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协议约定,山东国金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车辆销售完成 后所有的问题由山东国金负责,陕西通家如果收到国家财政补贴,需要将其支付 给山东国金。该车型生产、组装、销售均由山东国金自主完成,陕西通家仅收取 每台 300 元的代申报费用。账务处理中,双方按正常的销售与采购业务入账,实 际上无实物流转,仅有票据流转。 (2)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相关业务前期部分账务处理情况 陕西通家账面记录显示,2017 年度,陕西通家向山东国金销售型号为 STJ6460EV1 的车辆 418 台,确认车辆销售收入 51,295,555.56 元,新能源汽车 补贴收入 20,231,200.00 元,收入确认合计 71,526,755.56 元,含税应收账款总 额为 80,247,000.00 元。上述 418 台车辆物料均来自山东国金,确认含税应付账 款共计 80,071,445.00 元。 2018 年度,陕西通家账面记录从山东国金采购原材料生产型号为 STJ6460EV1 及 STJ6460EV5 的车辆 825 台,其中 8 台销售给陕西通家汽车销售有 限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1 台转为陕西通家固定资产使用,2 台销售给宝鸡市 公务用车管理中心,其余 814 台车销售回山东国金。就 814 台车辆确认的销售收 入 98,676,575.20 元,计提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为 32,115,320.00 元,收入确认 合计 130,791,895.21 元,确认含税应收账款 146,826,479.72 元,应付账款 169,930,220.00 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在 2018 年审计时关 注到该业务模式,依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将陕西通家当年确认的车辆销售收 入 98,676,575.20 元 、 新 能 源 汽 车 补 贴 收 入 32,115,320.00 元和成本 130,581,377.95 元予以冲销,按净额法仅就每台 300 元代申报费用部分确认了 收入 210,517.25 元。冲销后,陕西通家账面上仅剩下当年应收新能源汽车补贴 款 32,115,320.00 元(799 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 4,858,435.90 元(销项税 额与进项税额抵消后的金额)和应付山东国金原材料采购款 36,763,238.42 元同 时挂账。陕西通家接受了大信所的处理方式,对 2018 年按净额法进行了调整。 2017 年未调整,仍按总额法核算。 (3)陕西通家 2019 年进行前期会计差错调整中涉及与山东国金业务的情况 陕西通家将 2017、2018 年度账面记载的销售给山东国金的 1,190 台车辆的 新能源补贴收入共计 51,522,960.00 元进行了前期差错追溯调整。 2017 年陕西通家向山东国金销售的 418 台车辆中有 4 台已于 2018 年 6 月份 申报过国家财政补贴,其中 3 台通过工信部初审和终审,1 台因工信部终审时现 场未查到车辆被核减。陕西通家在 2019 年度对未申报补贴的 414 台车辆的新能 源汽车补贴收入进行前期差错更正,涉及国家财政补贴金额 20,037,600.00 元, 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22,000.00 元,共计 20,059,600.00 元。 2018 年陕西通家销售回山东国金的 814 台车辆中有 25 台被山东国金用于国 金研究院进行试验,不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计提条件。因此,陕西通家账面记录的 符合国家财政补贴计提条件的车辆为 799 台(其中包含 8 台销售给陕西通家汽车 销售有限公司作为固定资产使用以及 2 台销售给宝鸡市公务用车管理中心的车 辆)。上述 799 台车辆中,有 23 台型号为 STJ6460EV5 的车辆公告的电机供应商 为苏州和鑫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和鑫)、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和联合电子,电机发票实际由山东国金提供,陕西通家认为虽然公告的电机供 应商与电机发票提供厂家不符,但因为前期取得的苏州和鑫的发票数量大于账面 可申报的新能源汽车补贴所需要的苏州和鑫的发票数量,认定上述 23 台车辆存 在新能源汽车补贴申报的可能性,因此仅对 776 台车辆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进行 前期差错更正,涉及国家财政补贴金额 31,441,360.00 元,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22,000.00 元,共计 31,463,360.00 元。 3.陕西通家对与山东国金有关的部分业务前期会计差错调整错误 2017 年和 2018 年度,陕西通家在账务处理上将代为申报补贴的业务伪装成 正常的购销业务。即陕西通家先虚构向山东国金的原材料采购业务,再虚构生产 过程,最后虚构向山东国金的整车销售业务。陕西通家将上述业务按正常的销售 与采购业务进行处理,陕西通家账面记载的应付山东国金材料款远大于应收山东 国金的 GM3 车辆销售款,差额部分主要是预提的补贴金额。即在上述业务中,其 销售收入与补贴收入之和与采购成本基本持平。陕西通家应将与该部分车辆有关 的销售收入、新能源汽车补贴收入和车辆成本予以冲回,应收国家财政补贴款 51,522,960.00 元应予核减,同时应冲减账面记载的应付山东国金款项,新海宜 2019 年度不应该冲减期初未分配利润和长期投权投资。上述错误导致新海宜虚 减 2019 年年初长期股权投资余额 19,614,790.87 元,少确认投资损失 19,614,790.87 元。 (二)审计调整错误的相关情况 1.2018 年审计调整情况 2018 年,新海宜聘请大信所对其《2018 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大信所在 审计过程中,发现陕西通家部分汽车销售给宝鸡电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404 辆车、 陕西即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777 辆车,但上述客户未提车,且陕西通家负有车辆 保管责任,且至审计日无销售回款。对该部分销售,陕西通家在账面上已确认收 入,但大信所认为上述车辆的风险报酬未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对 上述收入进行了审计调整。对上述 1,181 台车销售确认的收入进行了调减,金额 共计 47,598,273.60 元。 2.2019 年审计机构发现 2018 年审计调整有误 2019 年,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天运)对新 海宜 2019 年年度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发现大信所在 2018 年审计中,存在调整 错误。上述 1,181 台车涉及新能源汽车的国家财政补贴调整时,由于对相关车辆 型号对应的国家财政补贴金额比对错误,实质调减的金额应是 33,258,825.60 元,2018年多调减14,339,448.00元,以及对上述车辆地方补贴少调减58,176.00 元。共计对 2018 年收入多调减了 14,281,272.00 元,导致陕西通家 2018 年少确 认补贴收入 14,281,272.00 元。 2019 年,中天运发现上述错误后,未追溯调整 2018 年财务报告,而是冲减 了 2019 年当期的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新海宜接受了中天运的审计调整。 按新海宜持有陕西通家 38.07%股权,采用权益法核算,该笔处理使新海宜 对陕西通家长期股权投资 2019 年期初数额少计 5,436,880.25 元,由于 2019 年 陕西通家巨额亏损,新海宜按比例应确认的投资损失远超过长期股权投资账面金 额,该事项使新海宜少确认 2019 年投资损失 5,436,880.25 元,占新海宜当年利 润总额比重为 5.29%。 (三)确认预计负债不完整的相关情况 新海宜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对陕西汽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汽 控股)向新海宜提起诉讼的情况进行及时准确披露,预计负债计提未考虑逾期利 息的影响。按照法院一审判决金额的 50%计提预计负债,新海宜 2019 年度应计 提预计负债 207,80,542.12 元,实际计提预计负债 20,000,000.00 元,少计预计 负债 780,542.12 元。 1.该项预计负债涉及的借款情况 2018 年 6 月 29 日,陕汽控股向陕西通家提供借款 4,3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2018 年 8 月 30 日,同日,新海宜与陕汽控股签订《保证合 同》,就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之后,陕西通家未履约,新海宜也未履行 保证责任。2018 年 12 月 5 日,陕西通家、新海宜与陕汽控股签订《<借款合同 >补充协议》,陕西通家承诺分 13 期按月偿还前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新海宜继 续承担连带责任担保。陕西通家在支付 300 万元后,未继续支付,新海宜也未支 付相关款项。 2.该项预计负债涉及的诉讼及判决情况 2019 年 8 月 20 日,陕汽控股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陕西通家、 新海宜,要求归还上述借款。2020 年 5 月 18 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 行一审判决,判令陕西通家向陕汽控股返还本金 39,776,160.00 元、支付逾期利 息(以 39,776,160.00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12 月 30 日起按年利率 4.698%标 准计付至 2019 年 4 月 22 日)、向陕汽集团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 39,776,160.00 元为基数,分别自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 贷款利率标准计付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起)、 驳回陕汽控股关于违约金的请求。新海宜就上述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新 海宜接到一审判决后,于 2020 年 6 月 20 日聘请律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 上诉。2020 年 12 月 3 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按照一审判决结果、贷款利率相关执行标准,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新 海宜应支付陕汽控股借款本金 39,776,160.00 元及逾期利息 1,784,924.24 元, 共计 41,561,084.24 元。 3.预计负债计提及年度报告披露情况 2020 年 6 月 9 日,新海宜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对该项诉讼披露为"截至本 财务报表报出日,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该披露信息与 2020 年 5 月 18 日西安市 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的实际情况不符。并且,在财务报表中,仅对该笔 借款按照本金 4,000 万元计提预计负债 2,000 万元,未按照本金及相关逾期利息 全额计提预计负债,少计提预计负债 780,542.12 元。 上述三个事项共导致新海宜多计 2019 年度利润总额 25,832,213.24 元。 张亦斌作为新海宜董事长、总裁及陕西通家实际控制人、董事,对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管责任。在张亦斌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参与、 主导上述新海宜前期差错更正事'宜,且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该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奚方作为新海宜财务总监,参与新海宜前期差错更正事宜, 知悉陕西通家与山东国金业务模式及相关账务处理且在新海宜存在虚假记载的 2019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并保证确认该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因参与专网通信业务以及会计处理不当,新海宜 2014 年至 2019 年年 度报告及 2019 年半年度报告财务数据虚假记载。其中:2014 年虚增销售收入 224,987,179.90 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 19.70% ,虚增销售成本 177,998,323.50 元,虚增利润总额 46,988,856.4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8.70%;2015年虚增销售收入907,757,521.29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52.11%, 虚增销售成本 754,489,954.18 元,虚增利润总额 153,267,567.11 元,占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 82.29%;2016 年虚增销售收入 1,188,256,863.32 元,占当期披露 收入总额的 62.52%,虚增销售成本 1,038,987,392.09 元,虚增利润总额 149,269,471.23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203.33%;2017 年虚增销售收入 875,976,068.37 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 54.59% ,虚增销售成本 795,148,548.62 元,虚增利润总额 80,827,519.7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 对值)的 50.52%;2018 年虚增销售收入 420,293,965.68 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 额的 54.84%,虚增销售成本 348,340,892.57 元,虚增利润总额 71,953,073.11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3.33%;2019 年上半年虚增销售收入 124,227,433.64 元,占当期披露收入总额的 46.14% ,虚增销售成本 102,899,820.94 元,虚增利润总额 21,327,612.70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 对值)的 17.38%;2019 年虚增利润总额 64,951,056.26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的 63.28%(以新海宜 2021 年 7 月更正后的利润总额数据为基准)。经测算,新 海宜 2016 年至 2018 年实际归母净利润均为负值。 上述违法事实,有新海宜相关公告、财务报告、工商资料、财务资料、合同 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情况说明、审计机构提供的文 件资料和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 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4年2月5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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