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12月29日大通退公开信息显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国平、总经理于福洋、于秀庆、管琛、黄卫华、李建立、郝亮、夏东明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一、2016年和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大通退于2023年7月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显示,2015年至2017年期间,公司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的全资子公司浙江视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科传媒)及其子公司,与交易对手方夏东明开发的浙江普弘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君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棋瑞贸易有限公司等16家客户签订了23份业务合同。上述广告业务为虚构,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上述业务回款不完全或未回款。浙江普弘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君亭实业有限公司、杭州棋瑞贸易有限公司等客户的业务回款来自夏东明或者其控制的账户。上述行为导致公司累计虚增收入15,765.40万元,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9,641.24万元,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6,124.15万元。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披露摘牌风险提示公告及摘牌公告2023年6月9日,本所对公司作出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6月19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并于2023年7月12日摘牌。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6.7条、第9.6.10条规定,公司应当在退市整理期最后五个交易日内每日披露一次股票将被摘牌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摘牌当日开市前披露摘牌公告。大通退未按照前述规定在退市整理期最后一个交易日披露风险提示公告,也未在摘牌当日开市前披露摘牌公告。
处罚决定如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条、第17.3条、第1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二、对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国平,总经理于福洋,时任董事夏东明、于秀庆,时任董事长管琛,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郝亮,时任总经理黄卫华,时任财务总监李建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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