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消息,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11月23日国城矿业(000688)新增1件行政处罚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字 [2023] 7号
- 被处罚当事人: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 被处罚原因:经查明,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矿业或上市公司)涉嫌违法 的事实如下: 国城矿业《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三季 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2022年2月,国城矿业下属孙公司天津国 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瑞)分别与上海贸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勒)签订《锌锭购销合同》 进行点价交易。上海贸远及上海乐勒对天津国瑞的点价指令实行严格套期保值, 并在其期货账户上进行相应操作。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交易成功后,天津国瑞根据点价记录表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结果, 制作价格确认单,完成点价交易。 天津国瑞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的点价交易和货权转移分别独立进行,货权 转移通过仓单实现,不发生锌锭实物流转。每个交易周期天津国瑞与对方按照点 价交易价格确认单的单价,以及加权平均升贴水汇总结算。天津国瑞执行《锌锭 购销合同》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收益均来自其点价交易指令对应期货合约的价格波 动。天津国瑞与受同一方控制的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本质上 是通过获取购销双边交易点价权,以获得对应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的损益。国城矿 业对上述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 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 国城矿业对天津国瑞上述业务错误适用会计准则,导致其在2022年第一季度 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222.98万元,占披露金额44985.24万元的22.73%;2022年半年 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8268.50万元,占披露金额103590.86万元的17.64%;2022年 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1056.62万元,占披露金额146841.95万元的21.15%。 上述事实,有天津国瑞《锌锭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点价记录表、付款审 批单、资金划转银行回单、公司会计凭证、财务账页、财务报表、公司公告和询 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 行政处罚决定:我局拟决定:(一)对国城矿业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 (二)对吴城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三)对李金千、郭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2023年11月23日
数据来源:企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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