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
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对持股公司增资的方式取得持股公司70%股权(持股公司是LG化学在中国境内新设的一家公司),并通过持股公司间接购买LG化学旗下在中国大陆、中国台湾和韩国的LCD偏光片业务及相关资产70%的权益(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交易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如下:
1、资产估值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估值机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且估值机构的选聘程序合规;估值机构、经办估值人员与估值对象及相关方之间,除本次交易涉及的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的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
2、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估值机构和估值人员所设定的估值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估值的目的是确定交易标的于估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参考。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估值方法对交易标的进行了估值,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估值作为估值结果。
本次资产估值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估值方法,实施了必要的估值程序,对交易标的在估值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估值,所选用的估值方法合理,与估值目的相关性一致。
4、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
估值机构本次实际估值的资产范围与委托估值的资产范围一致。估值机构在估值过程中实施了必要的估值程序,遵循了客观性、独立性、公正性、科学性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估值对象实际情况的估值方法,选用的参照数据、资料可靠,估值价值公允、准确。本次估值方法选用恰当,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具有较好的相关性,所采用计算模型、选取的折现率等重要估值参数均符合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估值结论合理,估值定价公允。
特此说明。
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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