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墙股份: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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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809 证券简称:红墙股份 公告编号:2020-090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9月11日(星期五)下午15:00,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上午9:15至2020年9月11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石湾镇科技产业园公司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连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4,691,1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5.6283%。
    
    1、现场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96,499,62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6.8050%。
    
    2、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8,191,4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8234%。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10%。
    
    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意114,691,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114,691,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114,691,1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田令玉律师、贝蕾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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