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山集团: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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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603810 证券简称:丰山集团 公告编号:2020-083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丰山集团”)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窦全亮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决定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回购股份数量    注销股份数量            注销日期
         8,400股          8,400股           2020年9月9日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及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0年7月8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8,400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11.8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注销该部分股票。同时,公司已就回购事项通知债权人,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通知债权人公告的公示期已经届满,在此期间未接到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情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9日披露的《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及《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2)。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窦全亮已经主动离职,根据签订的《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协议书》及《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有关规定,该激励对象已不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窦全亮1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8,4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4,142,60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3247545),并申请对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4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回购注销,预计该部分限制性股票于2020年9月9日完成注销。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变动前            变动数            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60,834,467          -8,400          60,826,067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55,316,533             0             55,316,533
          股份合计         116,151,000          -8,400          116,142,600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激励计划(草案)》、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的股权激励协议书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等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该事项已得到公司董事会的有效批准且已实施。
    
    六、上网公告附件
    
    《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江苏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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