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纬辉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9-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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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作为天津经纬辉开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充分了解此次交易的背景情况,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理由充分合理,是从公司自身利益考量,本次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上述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二、关于受让参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充分了解此次交易的背景情况,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以交易双方协商价格为交易定价参考依据,与关联人陈建波先生控制的企业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诺信实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受让南昌曲易持有诺思22%股权定价一致,定价公平、公允。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全体董事同意受让参股子公司部分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并充分了解此次交易的背景情况,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向关联方借款额度符合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需要,交易以市场化为原则,定价以交易对方取得资金成本加成一定利润为依据,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融资年化利率不超过8%(含8%),按实际借款到账日起算利息,此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建议公司严格控制借款风险。
    
    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小平 柳士明 娄爽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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