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大化:关于整理期结束及摘牌后续有关事项安排的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8-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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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 900951 证券简称:退市大化 公告编号:2020-086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整理期结束及摘牌后续有关事项安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截至2020年8月20日,公司股票已于退市整理期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退
    
    市整理期已结束。
    
    2、公司股票将于2020年8月27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摘牌。
    
    3、根据相关规定,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将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
    
    让,具体事宜请投资者关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
    
    的《关于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确权公告》,该公告预计将于2020
    
    年8月27日前刊登。
    
    2020年7月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176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一、终止上市决定的主要内容
    
    2020年5月12日- 6月8日,公司股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1元)。上述情形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14.3.8条和第14.3.16条的规定,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审核,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三十个交易日,并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二、退市整理期已经结束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公司股票于2020年7月10日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截至2020年8月20日,公司股票已于退市整理期交易满三十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已结束
    
    三、摘牌日期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25条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在2020年8月27日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四、摘牌后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后续事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27条和第14.3.28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股票被终止上市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的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现将股票摘牌后转入股转系统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将转入股转系统进行股份转让。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股东需在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其股份方可在股转系统进行挂牌转让。股东可到公司聘请的代办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其他具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业务资格的代办券商办理股份重新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股份确权办理的详细信息请参见东北证券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或www.neeq.cc)的《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确权公告》,该公告预计将于2020年8
    
    月27日前刊登。
    
    (一)需要向券商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投资者
    
    本人身份证;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证券账户卡;《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机构投资者
    
    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副本);原挂牌交易场所的股票账户卡(如有);证券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经
    
    办人身份证;《非上市公司股票转让股票登记托管申请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须
    
    提交以下相关材料或办理相关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因企业已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歇业,而无法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需出具以下材料:
    
    1.发证机关出具的关于法人已破产或注销的证明;
    
    2.原持有人的股东与现持有人签署的转让协议;
    
    法院裁决书、清算组或管理人、上级主管单位文件、证明。
    
    (二)机构投资者原法人已变更名称、合并、分立、兼并、重组的,须提供发证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相关证明,和变更名称后的法人或相关承接法人承诺承担原法人债权债务的证明文件。
    
    (三)实际出资的投资者无法提供股票持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原挂牌交易场所股票账户卡原件等,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方可办理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1.原挂牌交易场所的托管券商出具出资证明,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并承诺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2.股票持有人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股票持有人需声明该股份属实际出资人,并承诺承担因转让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该协议书需经公证处公证;
    
    3.法院裁决书;
    
    4.公司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3.27条和第14.3.28条的规定,公司应当立即安排股票转入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的45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预计公司股票将在2020年10月30日开始在股转系统转让。
    
    (三)股份确权过程中如有特殊情况,可向东北证券咨询。
    
    咨询电话:010-68573137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遇有节假日除外):8:30—16:30
    
    五、终止上市后公司的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1、联 系 人:董事会办公室
    
    2、联系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金西路10号
    
    3、联系电话:0411-86893436
    
    4、联系传真:0411-86892054
    
    大化集团大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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