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欧浦: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7-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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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711 证券简称:*ST欧浦 公告编号:2020-065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0)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98),近日公司收到相关诉讼的进展性文件。现将相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2018)湘01民初6148号案件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与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证券”)证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具体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关于新增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40)和《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98)。
    
    (二)进展情况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6148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关于涉案《担保函》是否有效,欧浦智网是否应对佛山中基应支付的回购款、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17条规定,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而关于善意的认定,《会议纪要》第18条明确,善意是指债权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担保合同。由以上条文可知,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决议的属于越权担保,此时担保合同的效力应以债权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法定代表人越权作为判断标准。本案中,双方对于欧浦智网为佛山中基提供的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决议这一事实并无争议,法定代表人陈礼豪已构成越权担保,故焦点问题是债权人湘财证券是否善意,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陈礼豪的越权行为。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欧浦智网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对外担保情况均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进行查询。欧浦智网公司章程关于“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亦属于公开信息。而湘财证券亦是一家上市的专业金融机构,不仅明知上市公司信息应予公开,更具备对相关信息审查的便利性。但湘财证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欧浦智网向其出具《担保函》时,审查了欧浦智网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相关决议。故湘财证券未尽到应有审慎核查义务,难以认定其是善意相对人,不能依据《担保函》主张欧浦智网承担担保责任。至于湘财证券主张本案《担保函》符合《会议纪要》第十九条规定的无需股东会决议等的例外情形,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佛山中基系欧浦智网控股股东,欧浦智网与佛山中基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均为陈礼豪,但没有证据证明两者之间长期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故《担保函》的出具不符合无需召开股东会的例外情形。湘财证券上诉主张涉案《担保函》合法有效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担保函》无效的法律后果,《会议纪要》第二十条规定:“…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按照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关于担保无效的规定处理。公司举证证明债权人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或者机关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债权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上所述,湘财证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对欧浦智网出具的《担保函》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未审查该《担保函》是否经过了股东会决议,应认定对法定代表人陈礼豪超越权限出具《担保函》的事实是明知的。在此前提下,湘财证券上诉请求在《担保函》无效的情况下由欧浦智网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湘财证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81元,由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以审计报告结果为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终审判决,认定湘财证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对法定代表人越权出具《担保函》的事实是明知的,相关《担保函》无效,公司无需对中基投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同时,法院驳回了湘财证券要求公司在《担保函》无效的情况下承担过错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将对公司的同类别涉诉案件的处理产生积极的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湘民终903号。
    
    特此公告。
    
    欧浦智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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