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 6 月 30日丨中房股份(600890.SH)公布,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4号)――《关于对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和讯商贸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截至2019年3月21日,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中维)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和讯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和讯)合计持有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房股份)股票比例12.47%。
天津和讯于2019年3月22日至3月2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房股份股票532.13万股,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房股份股票46.87万股。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前,天津和讯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因信达证券协助执行法院裁定书,天津中维在2019年8月9日至8月30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中房股份股票547.8万股。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前,天津中维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天津中维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六条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对天津中维及其一致行动人予以警示,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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