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 6 月 16日丨日播时尚(603196.SH)公布,日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日播至美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9)沪0117民初14553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案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反诉被告):嘉兴力维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维斯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日播至美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播至美”)力维斯公司与日播至美承揽合同纠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2019年11月9日日播至美提起反诉。法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2月19日、2020年4月2日三次公开开庭,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请求、答辩、反诉或反请求的内容及理由
案件事实:2018年9月3日、2018年9月13日,原、被告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成衣)》、《购销合同(辅料)》,后根据合同约定陆续签订了批量货物的若干订单。双方对于产品的物料编号、简码、颜色、色号、尺码、采购数量、金额、交付日期等进行了约定。此后,原告组织生产,加工完成后将产品交被告,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入库。原告已向被告开具了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尚欠价款8,856,895.37元未付。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价款8,856,895.37元;2、被告支付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68,372.06元及以8,856,895.3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辩称:确实尚欠原告价款8,856,895.37元,但原告生产的部分产品的纤维成分不符合约定,以致被告被消费者索赔。在此种情况下,被告不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且原告应赔偿被告所受损失。即便被告应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计算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有误且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日播至美(反诉原告)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支付因质量问题导致反诉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161,753.61元;2、反诉被告扣减存在质量问题的054款、074款产品的货款1,288,518元。力维斯公司(反诉被告)辩称:本案系争的所有成衣及辅料的制作过程都由反诉原告全程跟单检测及监控,且需要经过反诉原告多轮验收后才能完成最终的交付入库。反诉原告在上述期间内从未提出任何异议,现在却在相关产品上市后,以不知来源的衣物检测报告作为依据提起反诉,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反诉被告认为,其生产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符合双方的约定,故不同意反诉原告的反诉诉讼请求,请求予以驳回。
三、诉讼判决情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7民初14553号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日播至美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力维斯服饰有限公司价款8,856,895.37元;二、被告上海日播至美服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力维斯服饰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9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00,000元及以8,856,895.37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三、驳回被告上海日播至美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80,57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926元,合计诉讼费94,503元,由被告上海日播至美服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付8,926元,余款85,5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在上诉期。出于审慎考虑,公司将对上述违约金、诉讼费等计提预计负债约250万元,因此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带来负面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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