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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配资还是民间借贷?“同道大叔”所属A股美盛文化实控人涉诉被指控配资炒股、操纵股价

来源:中金在线 2020-06-1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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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股票配资,还是民间借贷?日前,A股上市公司美盛文化(002699.SZ)实际控制人赵小强陷入争议旋涡。 、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截图

资本邦从中国裁判文书网2020年6月2日披露的文件了解到,上诉人林亢峰因与被上诉人赵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2019)浙0624民初2921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文件提及赵小强为一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资本邦搜索上市公司信息发现,只有A股上市公司美盛文化的实际控制人叫赵小强。该人士去年还任职美盛文化的董事长,直到2019年12月8日因换届才辞去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长职务。

美盛文化公开信息可知赵小强简历:196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浙江大学EMBA,绍兴市第七届人大代表。赵小强先生1988年开始个人创业;先后创办新昌县通利针织制衣厂、新昌泰盛织造有限公司、新昌美盛饰品有限公司、新昌县万盛进出口有限公司、新昌美源工艺有限公司、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赵小强先生曾被评为浙江省中小企业优秀企业家,是公司的主要创立者之一、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被起诉,资本邦却发现,美盛文化从头到尾并未披露这一诉讼信息。直到2019年年度报告,该公司还称“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回到案件本身,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郑莹莹是否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原告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提供了借条、欠条复印件、还款计划原件、录音和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加以证明。被告主张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配资关系,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在原告未认可双方之间存在配资关系的情况下,对被告抗辩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被告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其未出具过还款计划并申请司法鉴定,但未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用致使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提供的证据已达到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该院对原告主张的借贷关系事实可以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返还借款8000万元的义务。

二、关于郑莹莹是否应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本案处理结果同郑莹莹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郑莹莹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条件。因此,被告要求追加郑莹莹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院不予准许。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000万元的诉讼请求成立,该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抗辩主张缺乏相应证据证明,该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被告林亢峰归还原告赵小强借款800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但上诉人林亢峰不认同一审判决,认为与赵小强的相关合同应该是股票配资合同关系,并非民间借贷。

林亢峰给出事实和理由如下:

1、赵小强和林亢峰的合作内容是双方各出资1亿元,以2亿元保证金配资6亿元,再由林亢峰以8亿元的股票账户买赵小强指定的股票,其中一个就是赵小强作为实际控制人和董事长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双方约定盈利平分,亏损由赵小强承担。

2、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是民间借贷的主要证据是还款计划、银行汇款凭证和录音。其中,还款计划与汇款凭证在借款时间和金额上均无法匹配,录音中赵小强同林亢峰提到的金额也始终与汇款凭证体现的金额不一致。同时,赵小强仅认识一周就借给林亢峰一个多亿,而赵小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又有律师和法务人员辅助,却在借款时不签合同,对借期、利率、用途等全无约定,更没有担保,汇款时也不备注为借款,而是刻意备注为“往来款”,汇入的并非林亢峰账户,而是郑莹莹的账户,双方从未约定由其代收借款。汇款后的一年多时间里赵小强也从不催款,始终对此只字不提。如果双方真的是民间借贷,这些有违常识的现象显然是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上,赵小强在庭审中也始终未能说清楚所谓借款的来龙去脉。

据清流工作室报道,根据庭审记录林亢峰本人的陈述,2017年5月底或6月底,赵小强实际控制的公司停牌了很长时间后复牌,复牌出现了跌停板。双方当时仅认识一个多星期,赵小强打电话给林亢峰,称公司收益很好,现在仅是股民恐慌。叫林购买股票,亏了算赵小强的。林亢峰因此购买了两三千万,打开了跌停板。

资本邦查看美盛文化的股价走势,在2017年5月至6月期间,美盛文化股价确实波动不小。 图片:美盛文化股价走势。

根据林亢峰一方的说法,七月二十几号信托弄好后,共买了二、三只股票,其中70%都是买的赵小强自己的上市公司股票。买了之后一直不涨,后来不断的跌,连2亿保证金都亏光了。赵小强提出平仓,但对于亏损的解决含糊其辞。

林亢峰还认为,赵小强当初可能是利用他为股票托盘,甚至可能是骗他接盘,因为8个亿买的同时赵小强控制的账户在卖;而林亢峰偶尔试探时,赵小强都明显紧张,称“兄弟这事情就不要再提了”。林亢峰也提到,他此前自认为手里捏着赵小强的把柄,赵小强不敢乱来,如果乱来他就举报。林亢峰在法庭上称,赵小强操纵股价,还由诈骗他的嫌疑。希望法院移交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侦查。

此外,郑莹莹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应被通知参加诉讼。郑莹莹与林亢峰没有利害关系,并非代林亢峰接收借款,收取的款项也不是归林亢峰所有或受益,而是用作保证金进行配资,配得的资金由赵小强与林亢峰共同投资股票。从配资合同的角度,郑莹莹是接受保证金并经办配资的第三方,必须参加诉讼才能查清事实并明确各方责任。即使从借款的角度,郑莹莹是收款人,而赵小强与林亢峰从未约定以郑莹莹账户作为“借款”的接收账户,因此,究竟应由林亢峰还款还是郑莹莹还款,以及郑莹莹收款基于什么事实,均需追加郑莹莹为当事人才能查清。

不过,赵小强依然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维持原判。赵小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8000万元。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供新的证据。二审法院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一审中提供的还款计划,上诉人虽主张非其本人出具,但未提供反驳依据,其主张事实难以认定。该还款计划记载了款项的金额为8000万元,款项的性质为借款,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的事实可予以确认。对于款项的交付,上诉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案外人郑莹莹及上诉人交付款项的事实,上诉人虽否认其曾指令向郑莹莹交付款项,但从其出具还款计划及其对双方之间的关系等事实作出的陈述,其已经收到款项的事实可予以确认。上诉人主张双方之间是股票配资合同关系,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上诉人亦予以否认,相应事实难以认定。从上诉人所述双方各出1亿元,由其掌握股票账户等内容分析,也可认为双方虽最初有合作关系,但从上诉人出具还款计划的事实,可认为经双方商定,最终确认为借款关系。

资本邦了解到,美盛文化于2012年9月登陆A股市场上市。公司上市以来,通过各种收购动作,在原有动漫衍生品的基础上转型,初步完成了“自有IP+内容制作+内容发行和运营+新媒体运营+衍生品开发设计+线上线下零售渠道”的文化生态圈的构建。公司目前拥有“同道大叔”IP。

财务数据显示,公司2019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3.8亿,同比增长65.1%;实现归母净利润3756.1万,上年同期为-2.3亿元,同比扭亏为赢;每股收益为0.04元。20年一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总收入2亿元,同比增长43.1%;归母净利润-522万元,同比下降148.2%。

2018年,该公司年报还曾被出具带强调事项的审计意见。资本邦获悉,原因是美盛控股通过由美盛文化间接划转款项的方式形成违规资金占用,期末余额为1,245,189,427.78元。2018年4月,美盛文化公司与美盛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美盛文化公司以356,584,673.89元的价格向美盛控股购买其持有的杭州捷木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木投资)50%的股权和其对捷木投资的债权。该事项经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美盛文化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350,000,000.00元,另向捷木投资支付项目其他款项16,769,389.50元。2018年12月20日,美盛文化公司与美盛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赵小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终止收购杭州捷木股权的交易。截至2018年12月31日,美盛控股共归还交易金额1亿元,剩余未归还款项266,769,389.50元形成美盛控股对美盛文化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需要指出的是,持续收购动作给美盛文化带来不低的商誉。财报显示,截止2019年12月31日,贵公司商誉账面原值为人民币152,119.09万元,减值准备为33,839.59万元,账面价值为118,279.50万元。由于商誉金额重大,且商誉减值测试涉及重大管理层判断,其审计机构将商誉减值识别为关键审计事项。

头图来源:图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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