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公司新闻 - 正文

*ST大洲(000571.SZ):公司资产在米筹案及静安和信案中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

来源:和讯网 2020-06-12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格隆汇6月12日丨*ST大洲(000571.SZ)公告于诉讼事项进展:

一、诉讼情况概述

1、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大洲控股”)于2019年7月26日披露了米筹商业保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筹公司”)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恒阳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恒阳”)、本公司的保理合同纠纷案的事项(以下简称“米筹案”)。

2、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披露了上海静安和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静安和信”)诉本公司、上海新大洲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投资”)、宁波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恒阳”)、陈阳友小额借款纠纷案(以下简称“静安和信案”),于2019年4月24日披露了因该案导致本公司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于2019年12月18日披露了上述案件的一审判决情况,于2020年5月28日披露了上述案件终审判决情况。

二、进展情况

1、米筹案进展

本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收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8日签发的《执行通知书》((2020)沪0115执12371号),主要内容如下:

新大洲控股与米筹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786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新大洲控股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支付人民币1495500元。

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3)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7355元。

4)如实填写财产申报表。

2、静安和信案进展

本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收到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年6月10日签发的《执行通知书》((2020)沪0106执5498号)、《报告财产令》((2020)沪0106执5498号),《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如下:

新大洲投资、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与静安和信小额借款合同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2019)沪0106民初16232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新大洲投资、新大洲控股、宁波恒阳履行下列义务:给付申请人静安和信人民币6180630.40元。执行费人民币58303.15元。不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并要求承担执行费、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关于米筹案,上海恒阳将争取执行和解,如果未能和解及未按照上述《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

关于静安和信案,如果未按照上述《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公司资产存在被强制执行的可能。

(责任编辑: HN666)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新大洲A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