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6月11日丨天海防务(300008.SZ)公布,天海防务(300008.SZ)公布,天海防务、江苏大津重工有限公司、上海佳豪游艇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佳豪船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发展”)、公司控股股东刘楠于近日收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0)沪0104执1747号],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淮海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就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向法院申请执行事宜。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7月9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与招商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伍仟万元,实际执行利率为4.35%上浮30%,偿还日期为2019年5月21日;2019年2月21日,科技发展与招商银行签署《抵押合同》,将名为“佳豪一号”的船舶抵押给招商银行。因此笔借款公司逾期未还,构成对《借款合同》的违约,招商银行对天海防务及相关子公司和控股股东、实控人刘楠先生提起民事诉讼。
2019年11月19日,天海防务及相关子公司、刘楠收到法院《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天海防务向招商银行偿还借款本金42,980,688.83元及相关利息,如不能履行以上付款义务,招商银行可与科技发展协议,以科技发展名下名为“佳豪一号”的船舶予以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科技发展所有,不足部分由天海防务继续清偿。天海防务无力及时偿付借款本金。
近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2020)沪0104执1747号],由于招商银行与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招商银行已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通知书》的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责令天海防务于2020年06月12日之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42980688.83元,截至2019年7月9日的利息56992.48元、逾期利息1023872.75元;以43037681.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825%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暂计111461.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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