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请做好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〇年六月
1-1-1
关于请做好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20 年 5 月 26 日下发的《关于请做好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收悉。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千方科技”、“申请人”或“发行人”)
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君安”)、致同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致同会计师”)等中
介机构对告知函所列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落实,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回复,请予审
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中所涉及的简称或释义与尽职调查报告中相同。
1-1-2
目 录
1、关于募投项目 .........................................................................................................4
2、关于财务性投资 .................................................................................................. 14
3、金融资产减值 ...................................................................................................... 16
4、关于商誉减值 ...................................................................................................... 21
5、关于申请人购买外汇套期保值产品 .................................................................. 23
6、存货-在施项目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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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募投项目
根据申报材料,2015 年 11 月发行人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人
民币 177,387.33 万元,分别用于城市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及运营项目(112,209.23
万元)、收购相关公司股权(13,178.10 万元)及补充流动资金 52,000 万元。截
止目前上述项目除补充流动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外,城市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及运
营项目累计投入 54,060.86 万元,占比 48.18%;且募投项目收益也未达到预计
收益。此次募投项目预计于 2020 年 9 月实施完毕。本次募投项目的人员投入为
相关研究开发人员以及推广人员的人力成本,总计投入员工 740 名,其中研究
阶段投入人员 120 名,开发阶段投入人员 530 名,推广阶段投入人员 90 人。
请申请人进一步说明并披露:(1)此次募投项目的最新进展,本次募投的
下一代智慧交通更系统产品与解决方案研究升级及产业化项目是否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相关风险是否已经充分披露;(2)本次募投项目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
和依据,是否与其他项目具有一致性,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差异;(3)研究
阶段投入人员数量和开发阶段投入人员数量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绝
大部分开发阶段人员不参与前期研究是否符合行业特点,是否存在费用资本化
的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募投项目的最新进展
(一)前次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城市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及运营项目主要包括智能公交综合信息服务及运营、
智能停车综合信息服务及运营及出租车综合信息服务及运营,公司原计划在北
京、上海、重庆、阜阳、昆明、郑州、洛阳、乌鲁木齐、潍坊、唐山以及秦皇岛
等 11 个城市开展相关项目,于 2016 年 3 月公司调整了募投项目实施城市范围。
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于 2017 年至 2019 年之间,公司变更了部分前次募投项目
的投资方向,用于支付甘肃紫光少数股权的收购款、收购交智科技 4.6798%股
权及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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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前次募集资金累计已使用 148,600.73 万元(未经
审计),占募集资金总额 83.77%,其中,城市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及运营项目累
计投入募集资金 59,797.44 万元(未经审计),占该项目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
69.57%,其中尚未投入城市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及运营项目主要为智能停车综合
信息服务及运营。城市综合交通信息服务及运营项目的投资需要与其他合作方
(如当地政府、传媒企业、公共交通公司等)建立合作关系进而推进项目落地实
施,公司仍在积极推进项目落地,但受疫情影响,该项目在 2020 年的投资进度
有所放缓。
前次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及投资效益未达到预期,一方面,城市综合交通信息
服务及运营项目的投入及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与各地政策的支持具有相关性;另外
一方面,募集资金到账后,相关行业及市场竞争格局发生了较大变化,公司根据
行业的变化不断调整投资策略,对预期收益水平不高的项目采取审慎态度,在使
用募集资金投资时相对谨慎。此外,受到疫情影响,2020 年该项目的投资进度
有所放缓。
(二)本次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本次募投项目仍处于前期阶段,公司已经开始遴选相关供应商,
进行产品及价格比较工作,同时相关人员已经开始或完成了本次募投项目相关的
市场调研、可行性分析、整体设计、方案论证等工作,正在积极推进本次项目实
施。
(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及相关风险提示
从政策、行业、公司业务等角度来看,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障碍,
具体分析如下:
1、政策支持将促进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
随着 2019 年 9 月国家发布了《交通强国建设纲要》,从国家战略层面,提
出了未来 30 年交通行业发展强国的建设目标,其中信息化智能化的快速发展是
实现交通强国目标的关键因素。纲要对智慧交通系统的构建升级提出了进一步的
明确要求,包括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北斗卫星导航等新技术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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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深度融合,构建泛在先进的交通信息基础设施,构建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体
系等多个方面,从而为行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完成
后,可以助力行业发展,推进交通的信息化及智能化,契合了建设交通强国的国
家战略。
2、数字化转型是公司发展的必由之路
随着云计算、AI 等新技术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部署的逐渐完善和行业应
用的逐步落地,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而在数字化浪潮的大背景下,外有宏观环境
变化和用户需求增长等多方面的推动,内有企业自身寻求核心竞争力构建、业务
快速增长等方面的变革动力,数字化转型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以
云化和平台化为核心的数字化转型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此外,随
着城市化进程的推动和物联网、云计算两大技术的发展,推动着智慧交通产业的
升级。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技术和行业发展推动的必由之路,实施本次募投项
目势在必行。
3、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是公司未来发展的关键布局
“下一代智慧交通系统产品与解决方案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旨在对公司
目前智慧交通业务产品和服务进行全方位研发升级,以抢占 5G、大数据、云计
算以及人工智能与交通行业深度融合发展趋势下智慧交通行业竞争的新高地,进
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地位,是公司未来发展的关键布局。
4、本次募投项目系自主投资行为,已具备了实施条件
公司在智慧交通领域的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包含交通信息采集、数据处
理、解决方案提供以及应用服务的智慧交通产业链和业务链,覆盖城市交通、公
路交通、轨道交通、民航等多个交通版块,成为中国领先的智能交通产品、综合
解决方案及运营提供商。依托完善的产业链布局和业务协同发展优势,公司的业
务和服务网络遍布全国 30 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累计服务于政府、行业管
理者项目 500 多项,形成丰富的项目管理、实施和运营的经验,为募投项目的
实施提供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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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成立以来十分重视研发能力的提升及技术实力的积累,在研发方面保
持高投入,持续强化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核心技术,构建核心市场竞争
力。公司积极实施“产学研”一体化,与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科院、
北京物资学院等科研院所及高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进行行业发展趋势研究、共
性关键技术课题攻关及新技术、新产品应用示范研究,为本项目的顺利实施提供
有力支持。公司扎实的技术积累和完善的研发体系为智慧交通整体解决方案项目
的建设奠定技术基础。本项目将充分借鉴已经成功的研发经验,持续提升公司的
研发优势,为公司未来的战略发展提供底层架构的支撑。
此外,本募投项目的实施可以加速公司与战略投资方阿里在云平台等产品和
解决方案体系的深度融合,推动 IT 架构及业务架构的数字化升级进程,形成模
块化封装的标准化产品及解决方案,提升与阿里的全面协同合作效率,推动双方
战略协同的落地。
本次募投项目系公司自主投资行为,与前次募投项目不同,其他外部机构决
策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影响较小。在前期工作完成后,公司即可开展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确定性相对较高,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募投项目完成后,可以
有效的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升级现有的产品及解决方案,契合了建设交通
强国的国家战略,亦符合智能交通行业的发展趋势;同时,公司借助完善的研发
体系和技术积累、丰富的产品内容和项目经验以及良好的资源整合和业务协同,
为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虽然公司已经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经济效益进行了充分的论
证,且项目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实施条件,但若国家政策、市场环境、宏观经济等
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次项目仍存在实施风险和市场环境风险。同时,若因外
部环境发生变化,本次募投项目的经济效益可能不达预期。针对本次募投项目可
能存在的风险,发行人已在《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中已经披露了相关风险,具体如下:
“1、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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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是围绕公司的主营业务进行,用于“下一代智慧交
通系统产品与解决方案研发升级及产业化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分析论证基于公司现有的技术水平,根据国家现行的产业政策和目
前的产品市场状况做出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但是,如果由于国家政策、项目建设环境、市场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不能如期实施或需变更实施地点或实施方式,则将可能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2、募投项目市场环境风险
尽管公司在人才储备、技术研发、管理水平提升等方面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实施做了充足的准备,并面向市场积累了较为丰富项目应用案例经验,但如果
未来市场竞争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会出现市场竞争加剧、技术方案发生变化、
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波动、下游需求变化等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
面临市场环境风险。
3、募投项目效益未达预期风险
基于当前宏观经济情况、市场环境、技术发展趋势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等因
素,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进行了审慎测算,认为该募投项目收益较好,实施具备可
行性。但未来如果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出现较大波动,或智慧交通和智能安防行业
整体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将可能对募投项目的投资回报和预期收益产生不利
影响。”
二、开发阶段的划分标准和依据
(一)公司开发阶段划分的标准
根据公司的会计政策,开发阶段及研究阶段的划分及资本化相关会计政策如
下: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资本化,即:(1)完成该
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
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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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
的,能够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
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
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公司研究开发项目在满足上述条件,通过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可行性研究,形
成项目立项后,进入开发阶段。
(二)开发阶段划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要求
1、《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相关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七条的规定:“内部研究开发
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
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
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
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
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
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
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
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2、公司开发阶段划分依据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自身业务情况制定了相关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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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发阶段支出资本化条件方面,公司的会计政策与《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九条的规定基本一致,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在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上,公司以通过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可行性研
究,形成项目立项后作为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的划分时点。公司开发阶段的划分
依据结合了公司自身的情况,在项目立项时,为科学或技术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
计划调查已经完成,并形成了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的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后,
公司会将研究成果应用于相关的项目,形成新的产品及解决方案。因此公司以项
目立项作为开发阶段的划分依据具备可操作性,且在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可行性上
进行了充分评估,未来实施的确定性相对较强,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
无形资产》第七条的规定。
综上,公司的开发阶段划分依据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三)开发阶段划分的对比
1、公司部分开发阶项目的资本化时点对比
公司部分在研项目开发阶段划分时间的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开发阶段划分依据
城市交通大脑关键技术 项目立项
公安交管情报指挥勤务督查一体化指挥平台 项目立项
新一代存储硬件平台 项目立项
综治平台 项目立项
本次募投项目 项目立项
公司的会计政策中明确了进入开发阶段的时间,公司严格按照会计政策的规
定,在形成项目立项后,进入开发阶段。由上表可知,上述在研项目进入开发阶
段划分依据均为项目立项,与本次募投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划分依据不存在实质性
差异。
2、同行业公司会计政策对比
公司 是否存在资本化 开发支出具体划分依据
本公司研究开发项目在满足上述条件,通过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可
易华录 是
行性研究,形成项目立项后,进入开发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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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是否存在资本化 开发支出具体划分依据
公司的开发阶段是指项目立项申请经过研究阶段的研究、分析、
评审形成立项报告后,研发项目组完成软件详细设计、代码编写、
佳都科技 是
系统测试等工作,并且通过不断修订完善直至达到可使用或可销
售状态。
太极股份 是 未公开披露明确划分标准。
苏州科达 否 未公开披露明确划分标准。
大华股份 否 未公开披露明确划分标准。
海康威视 否 未公开披露明确划分标准。
公司通过召开立项评审会议来判断该研发项目是否符合立项条
件,评审主要是对设立项目的 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定位、目标、
任务、投入、组织管理、预算等进行评价,来判断该研发项目是
南威软件 是
否可以通过立项评审,并形成《立项评审报告》、《立项评审会
会议纪要》,评审通过后报技术中心负责人批准项目立项后形成
《立项决议》。公司研发项目经立项后进入开发阶段。
研究开发项目在满足上述条件,通过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可行性研
绿盟科技 是
究,形成项目立项后,进入开发阶段。
公司研究开发项目在满足上述条件,通过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可行
千方科技 是
性研究,形成项目立项后,进入开发阶段。
由上表可知,同行业可比公司苏州科达、大华股份及海康威视不存在研发费
用资本化情况,不具备可比性;易华录、佳都科技、南威软件、绿盟科技的开发
支出划分依据与公司无实质性差异,太极股份、海康威视、大华股份及苏州科达
未在会计政策中明确开发支出具体的划分依据。
综上,公司开发支出的划分标准与同行业不存在显著差异,具备合理性。
三、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人员的合理性分析
(一)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人员投入差异情况分析
本次募投项目研究阶段投入人员 120 人,开发阶段投入人员 530 人,人数
存在一定差异。
从工作内容来看,本次募投项目的研究阶段主要是对本次募投项目相关产品
的技术细节及可行性、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指导后续的开发阶段活动,以
确保本次项目尽快实施。具体来说,研究阶段的人员投入主要对本次募投项目的
市场综合调研、各类型产品的技术细节及相关可行性研究、项目总体设计及方案
论证等多个方面。而本次募投项目的开发阶段主要针对的是项目的具体实施,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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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来说,开发阶段的人员投入主要是针对软件开发、硬件开发、算法开发、硬件
测试、软件测试及集成、平台研发、中台研发及测试等一系列具体化的工作。开
发阶段的工作内容相对于研究阶段更为具体,工作内容较多。
从工作性质来看,研究阶段的工作主要倾向于整体的调研、具体项目的研究
及方案设计,而开发阶段的工作主要倾向于具体的落地工作。相对而言,开发阶
段的工作难度相对较大,需要进行开发、测试、集成、维护等多个流程的工作。
从投入时间来看,研究阶段投入 6 个月时间,而开发阶段投入 12 个月时间,
开发阶段的投入时间更长。
因此,基于本次募投项目的工作内容、工作性质及投入时间的预判,公司开
发阶段的工作量远大于研究阶段,因此本次募投项目开发阶段的人员投入数量超
过研发阶段的人员投入数量具有合理性。
(二)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投入的人员性质有所不同,部分开发阶段人员
不参与项目研究阶段符合行业情况
研究阶段投入的人员主要从项目的整体设计、技术路线细节等角度进行,需
要投入具备具体行业经验且熟悉公司具体业务及执行的相关人员;而开发阶段投
入的人员主要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需要投入具备相关软件、硬件、平台开发测
试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技术的落地实施。
由于不同阶段的工作性质存在差异,对人员需求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因此不
同阶段人员投入也存在差异。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存在较强的相关性,因此部
分研究阶段的人员在项目进行至开发阶段后,仍会深度参与项目开发,确保项目
按照原有的总体设计及方案进行具体落实,同时借助自身的丰富经验不断对开发
过程及时调整。因此研究阶段投入的人员会在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转为开发阶段
人员投入,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人员存在一定的重合度;但开发阶段涉及大量
技术落地工作,投入的人员更多。
基于成本控制和减少对业务影响的角度,公司根据实际的工作量和工作性质
安排部分人员参与项目研究阶段,其他人员仍可以将工作精力投入至其他项目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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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业务中,待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再参与项目,从而提高公司的投入产出效率,
符合商业逻辑。
公开披露信息中,未找到相关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人员投入具体情况的案
例。但从行业角度来看,企业在软件、硬件及平台开发的研发投入中,前期的投
入一般相对较少,待项目的可实施性和技术细节论证等方面论证完成,企业在进
入开发阶段后才会投入大量的人员和资源进行具体的项目开发。因此,部分开发
阶段人员不参与研究阶段符合行业的特点。
综上,上述不同阶段人员投入情况与实际情况相符,具备合理性,与同行业
不存在显著差异。
(三)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根据会计政策进行了划分,人员投入系分阶段
的投入,研究阶段的人员投入不存在资本化的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的人员投入中,主要是基于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根据实际情
况及预计的工作量预估了各阶段的人员投入量。本次募投项目研究阶段投入时间
为 6 个月,总计拟投入 3,000 万元,该部分投入不会进行资本化,亦不会计入募
投项目投资金额内。在本次募投项目通过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可行性研究,形成项
目立项后,进入开发阶段。开发阶段投入时间为 12 个月,共计拟投入 530 人,
包括路侧智能交通基础设施、车侧车载终端与设备、边缘侧与云侧视觉计算平台
等产品的开发人员,按照建设期首年投入 6 个月时间、建设期第二年投入 6 个
月时间用于开发进行计算,总投入为 23,953 万元。
本次募投项目人员投入系分阶段进行投入,一方面,由于研究阶段工作量少
于开发阶段工作量,公司在研究阶段人员投入的预算数量上少于开发阶段人员投
入预算数量;另一方面,研究阶段的工作性质与开发阶段有所不同,部分开发阶
段的人员不需要参与研究阶段的工作。此外,公司已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会计制
度严格区分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两个阶段的人员投入可以有效进行区分。上
述安排符合实际情况,具备合理性,不存在公司为了提高研发费用资本化,刻意
将研发阶段的人员调整至开发阶段人员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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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投项目资本化的人员投入均系项目进入开发阶段后的研发人员投入,
符合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并具备谨慎性,不存在不符合资本化
条件的研发投入进行资本化的情况。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进行
了风险提示;项目开发阶段与研究阶段的划分符合公司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要求,与公司其他项目具有一致性,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考虑
到各阶段工作内容、性质和工作量不同,研究阶段投入人员数量和开发阶段投入
人员数量投入数量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部分开发人员不参与前期研究阶段符合
行业特点,不存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投入进行资本化的情况。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并在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中进行
了风险提示;项目开发阶段与研究阶段的划分符合公司会计政策和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要求,与公司其他项目具有一致性,与同行业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考虑
到各阶段工作内容、性质和工作量不同,研究阶段投入人员数量和开发阶段投入
人员数量投入数量存在差异具备合理性;部分开发人员不参与前期研究阶段符合
行业特点,不存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投入进行资本化的情况。
2、关于财务性投资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申请人其他非流动资产金额为 1995.15 万元,
系宇视科技为员工提供的无息购房借款,申请人认为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请申请人说明:(1)该借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的判断依据,是否符合《再
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规定;(2)该借款发生时间是否属于本次发行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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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的期间内,是否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请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员工借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
定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财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设
立或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
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
资金融业务等。”
发行人向员工提供无息购房借款的目的是为了提升员工对公司的认可度和
忠诚度,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和创造活力,并非以获取利息收益作为目的。根据
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相关借款协议,发行人向员工提供借款的期限为 3-5 年,除
非员工提前离职,否则员工无需支付利息,该等利息属于必要的对员工的约束手
段,公司并非以获取此等利息为目的。因此,发行人向员工提供的无息购房借款
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二、员工借款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无需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一)员工借款的明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员工无息购房借款发生额具体情况如下:
年度 发生额(万元) 截至 2019 年末余额
2017 年 960.00 395.41
2018 年 1,050.00 743.81
2019 年 915.00 855.93
2020 年 1-3 月 280.00 -
合计 3,205.00 1,995.15
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日(2020 年 3 月 4 日)前 6 个月至本回复出具
之日,公司向员工提供无息购房借款发生额为 490 万元。
(二)员工借款无需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1-1-15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的规定:“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
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务性投资金额应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
除。”鉴于发行人向员工提供的无息购房借款并非以获取利息收益为目的,不属
于财务性投资,因此无需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员工借款相关合同、借款明细等方式对发行人向员工提供
无息购房借款事宜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向员工提供的无
息购房借款目的是为了提升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和认可度,并非以获取利息收益
为目的,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无需从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
3、金融资产减值
根据发行人会计政策,金融资产逾期超过一年视为违约且会被认定相关金
融资产的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应收账款原
值合计金额 363,696 万元,其中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 118,926 万元;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计提坏账 28,042 万元。
请发行人说明:申请人给予其客户的信用政策,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准备
是否恰当。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客户信用政策情况
(一)公司给予客户的信用政策
公司的客户根据风险特征不同,划分为四个类别,其中智慧交通业务分为政
府事业单位及国企、其他客户;智能物联(智能安防)业务分为国内销售及海外
销售,根据各客户类别业务性质不同,给予的信用期分别如下:
1、智慧交通业务
智慧交通中的政府事业单位及国企,主要业务为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平安城
市,城市智慧交通等项目及产品供应等,客户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向公司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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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相关款项,公司未对该类客户约定信用期,该类客户的付款主要来源于政府财
政预算安排,此外由于付款审批流程较长,导致部分合同付款周期较长。
智慧交通业务中的其他企业客户,主要为与公司合作的系统集成商,其最终
项目业主也多为政府、事业单位及国企,最终款项来源也为财政预算资金,公司
收款受政府预算安排、付款流程等影响,对于该类客户公司未约定信用期。
2、智能物联(智能安防)业务
国内分销渠道客户为信用期月结 30 天,工程商客户信用期 2 个月;一级合
作伙伴的信用期 2 个月;直签客户根据项目情况,按照合同条款信用期一般为
3-12 个月不等;海外客户销售业务给予客户的信用期为 3-6 个月,为降低信用
风险,针对海外客户授信购买海外信用保险。
(二)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计提方法
1、按组合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的测算过程
公司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坏账准备,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客户划分为四
个组合,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
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
表,分别计算各组合预期信用损失。
首先,根据客户 2016 年末、2017 年末、2018 年末及 2019 年末的应收账
款余额账龄分布情况,计算 2017 年、2018 年及 2019 年各年每个账龄区间对应
的迁徒率,取得每个账龄区间三年的平均迁徙率;然后,结合 5 年以上历史损失
率情况,根据三年平均迁徒率计算每个账龄区间的历史损失率;最后,考虑前瞻
性信息,计算出各组合每个账龄区间对应的预期信用损失率。
2、单项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的测算过程
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应收账款单项确定预期信用损失,基于客户财务状
况、还款计划以及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评估预期信用损失。2019 年末单项计
提坏账准备的客户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1-1-17
预期信用损
客户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计提理由
失率
根据预计的可收回的现金流
杭州恒点实业有限公司 6,874.22 2,062.27 30.00%
量预计损失
为海外销售客户,已购买保
DIGITALPERIPHERALSOL
1,815.74 544.72 30.00% 险,信保赔偿比例 70%,按
UTIONSINC.
30%计提
其他六个客户 191.47 191.47 100.00% 预计款项无法收回
合 计 8,881.43 2,798.46 31.51%
3、2019 年公司坏账准备计提与同行业对比情况
(1)智慧交通业务对比情况
预期信用损失率(%)
账龄
千方科技 易华录 太极股份 佳都科技
1 年以内 4.51 1.75 2.79 2.27
1至2年 8.87 10.48 9.92 8.30
2至3年 17.34 19.17 19.21 19.89
3至4年 26.71 31.83 29.63 35.04
4至5年 37.00 51.62 42.68 39.87
5 年以上 70.43 100.00 100.00 100.00
注:鉴于同行业客户的分类存在差异,因此均采用综合比率进行对比,千方科技的预期信用损失率数
据为智慧交通业务中政府事业单位及国企、其他企业客户合并计算的综合比率。
如上表所示,智慧交通业务预期信用损失计提的比例除账龄 5 年以上的以
外,其他各账龄段与同行业不存在明显差异。智慧交通业务账龄在一年以内的预
期信用损失率高于同行业标准。从整体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来看,2019
年公司与同行业对比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千方科技 易华录 太极股份 佳都科技
坏账准备占应收账
9.95% 5.33% 13.69% 3.11%
款余额比例
由上表可知,千方科技智慧交通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高于易华录
及佳都科技,低于太极股份。各公司的客户结构、业务模式、账龄分布都不尽相
同,因此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有所差异。从整体来看,千方科技智慧交通
业务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相对谨慎。
1-1-18
智慧交通业务账龄 5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低于同行业,主要原
因如下:
1)智慧交通业务 5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较好。根据统计的数据,截
至 2019 年末,2016 年末至 2018 年末账龄超过 5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累计未回款
的比例为 53%左右,其中政府事业单位及国企组合未回款比例为 43%左右,其
他企业单位组合未回款比例为 67%左右,公司在考虑前瞻性影响后确认政府事
业单位及国企、其他企业单位两个组合预期信用损失率分别为 68.25%、78.23%,
两个组合综合预期信用损失率为 70.43%。由于账龄 5 年以上应收账款回款较好,
实际发生的损失较小,因此,账龄 5 年以上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虽低于同行业,但
具有合理性,公司对坏账准备的计提较为谨慎。
2)智慧交通业务历史上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较小,2017 年至 2019 年,智
慧交通业务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分别为 37.91 万元、282.06 万元、626.63 万元,
占各年应收账款比例分别为:0.03%、0.15%、0.27%,实际发生的损失较小。
(2)智能物联(智能安防)业务对比情况
预期信用损失率(%) 海康威视预期信用损失计提
账龄
千方科技 大华股份 苏州科达 账龄 计提比例(%)
1 年以内 0.87 5 5 信用期内 0.45
1至2年 8.71 10 10 逾期 1 年以内 6.14
2至3年 25.57 30 20 逾期 1-2 年 35.01
3至4年 60.46 50 30 逾期 2-3 年 71.69
4至5年 95.00 80 50 逾期 3-4 年 89.55
5 年以上 100.00 100 100 逾期 4 年以上 100.00
注:鉴于同行业客户的分类存在差异,因此均采用综合比率进行对比,千方科技的预期信用损失率数
据为智能物联(智能安防)业务中国内销售、海外销售客户合并计算的综合比率。
同行业公司中,海康威视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时对账龄段划分方式与千方科
技、苏州科达和大华股份存在差异,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将公司的计提比例与苏
州科达、大华股份进行比较,公司 1 年以内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低于苏州科达、
大华股份,其他账龄段差异不大,公司 1 年以内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较低主要
原因如下:
1-1-19
1)公司对智能物联(智能安防)海外业务均购买保险,信保赔偿比例一般
为 80%,也有少部分客户为 70%、90%,因此海外客户的预期信用损失较低,
且由于海外客户应收账款主要集中在 1 年以内,2019 年末 1 年以内的海外客户
应收账款占海外客户应收账款总额的比例为 95.69%,账龄 1-2 年的比例为
4.31%,海外客户应收账款占全部应收账款比例为 37.21%,整体降低了 1 年以
内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
2)针对智能物联(智能安防)国内业务,与海康威视、大华股份等不同,
宇视科技主要采取与一级、二级合作伙伴合作的方式销售定制化解决方案和产
品。其中:一级合作伙伴是具有一定行业地位的 IT 产品或安防产品提供商,从
二级合作伙伴获取订单,并将宇视科技的解决方案和产品销售给二级合作伙伴。
一级合作伙伴向宇视科技付款速度较快,有助于降低宇视科技的营运资金需求并
缩短应收账款周转天数,降低了宇视科技应收账款的回款风险。目前,宇视科技
与五家一级合作伙伴存在良好的合作关系。该部分客户的信用度高,回款较好,
因此应收账款迁徙率较低,导致 1 年以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较低。
(三)历史上实际发生损失情况
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对已发生损失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分别为
62.74 万元(按追溯调整后的口径计算,含交智科技 24.83 万元)、435.98 万元、
671.07 万元,占各年应收账款比分别为 0.04%、0.16%、0.18%,历史上实际发
生的损失较小。
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信用政策符合其实际情况,应收账款坏账准
备计提恰当。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会计师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1-20
1、复核了管理层对于应收账款组合划分及信用风险特征判断的合理性,复
核了管理层对迁徙率、历史损失率及前瞻性因素等对预期信用损失的评估和计算
过程;
2、对于按照单项评估的应收账款,复核了管理层基于客户财务状况和还款
计划以及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依据,将管理层的评估与我
们审计过程中获取的证据进行了验证;
3、重新计算验证了预期信用损失计提金额的准确性。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公司信用政策符合其实际情况,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
提恰当。
4、关于商誉减值
发行人于 2017 年收购浙江宇视科技有限公司而形成商誉人民币 310,523 万
元。
请申请人审计师说明在 2019 年执行商誉减值测试时,是否有将 2018 年、
2019 年的实际经营数字与之前预测数字进行回顾性复核,如有,请提供复核结
果。
回复:
2017 年 2 月末,杭州交智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收购浙江宇
视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形成商誉 310,523.58 万元,2018 年 3 月,千方科
技通过同一控制下合并收购了杭州交智 95.42%的股权,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
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出具了中联评报字[2017]第 2077 号评估报告。此
外,在 2019 年执行商誉减值测试时,将 2018 年度减值测试时对 2019 年度的
预测数与 2019 年的实际经营数进行了分析复核,复核结果如下:
一、2017 年收购时的盈利预测与 2018 年度、2019 年度实际经营成果比较
(一)2018 年实际实现盈利与 2017 年评估时预测 2018 年盈利对比
单位:万元
2017 年评估时预测 差异(实现数-预测 差异率(差异/
项目/年度 2018 年实现数
2018 年数据 数) 预测数)
1-1-21
2017 年评估时预测 差异(实现数-预测 差异率(差异/
项目/年度 2018 年实现数
2018 年数据 数) 预测数)
收入 407,183.95 356,969.71 50,214.24 14.07%
净利润 46,054.30 40,294.69 5,759.61 14.29%
2018 年实际实现营业收入 407,183.95 万元,较 2017 年评估预测数增加
50,214.24 万元,增加比例为 14.07%;2018 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约为 46,054.30
万元,较 2017 年评估预测数增加 5,759.61 万元,增加比例为 14.29%。综上,
在 2017 年评估时,对 2018 年盈利预测整体较为谨慎,2018 年完成了盈利预测。
(二)2019 年实际实现盈利与 2017 年评估时预测 2019 年盈利对比
单位:万元
2017 年评估时预 差异(实现数-预测 差异率(差异
项目/年度 2019 年实现数
测 2019 年数据 数) /预测数)
收入 493,669.96 444,948.47 48,721.49 10.95%
净利润 54,264.82 50,340.32 3,924.50 7.80%
2019 年实际实现营业收入 493,669.96 万元,较 2017 年评估预测数增加
48,721.49 万元,增加比例为 10.95%;2019 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 54,264.82 万
元,较 2017 年评估预测数增加 3,924.50 万元,增加比例为 7.80%。综上,在
2017 年评估时,对 2019 年盈利预测整体较为谨慎,2019 年完成了盈利预测。
二、2018 年商誉减值测试时对 2019 年的盈利预测与 2019 年实际盈利对比:
单位:万元
2018 年评估时预 差异(实现数-预 差异率(差异/预测
项目/年度 2019 年实现数
测 2019 年数据 测数) 数)
收入 493,669.96 498,081.69 -4,411.73 -0.89%
净利润 54,264.82 50,465.07 3,799.75 7.53%
2019 年实际实现的收入 493,669.96 万元,较 2018 年评估时预测数减少
4,411.73 万元,减少比例为 0.89%,差异率较小;2019 年实际实现的净利润
54,264.82 万元,较 2018 年评估预测数增加 3,799.75 万元,增加比例为 7.53%;。
综上,在 2018 年对商誉减值测试时,对 2019 年盈利预测整体较为谨慎,2019
年完成了盈利预测。
1-1-22
5、关于申请人购买外汇套期保值产品
请申请人说明:(1)申请人购买外汇套期保值产品是否符合行业惯例,是
否制订相关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2)申请人报告期各期投资规模、期限
及收益情况,套期保值规模是否与公司业务量相匹配,是否存在超出经营需要
进行额外投资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购买外汇套期保值产品符合行业惯例,已经制定相关操作流程
和风险控制措施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符合行业惯例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系下属子公司宇视科技进行。随着宇视科技进
出口业务比重逐步提升,受国际政治、经济不确定因素影响,外汇市场波动较为
频繁,公司经营所面临的汇率波动风险增加。因此,宇视科技根据具体情况适度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主要目的在于防范外汇市场风险。从同行业可比公司来
看,海康威视、大华股份等均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以防范外汇风险,具体情况
如下:
公司名称 年份 套期保值拟投入资金量
海康威视 2020 不超过等值 12 亿美元
大华股份 2020 不超过 7 亿美元
千方科技 2020 不超过等值 1.5 亿美元
由上表可知,智能物联(智能安防)行业上市公司大多涉及进出口业务,出
于防范外汇风险的考虑,均会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因此,公司开展外汇套期
保值交易符合行业惯例。
(二)公司已制定相关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
为规范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的操作流程,切实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
风险,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并经千方科技董事会审议通过,对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内部操作流程、
1-1-23
信息隔离措施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
规定进行操作,加强过程管理。同时,公司还积极采取如下措施控制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相关风险:
1、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带来的损失,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
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定期回顾方案,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
失。
2、慎重选择与具有合法资格且实力较强的境内外大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
汇率市场发生较大波动时,及时上报,积极处理。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将会定期、不定期对实际交易合
约签署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
二、投资规模、期限以及收益情况,发行人投资规模与业务量相匹配,不
存在超出经营需要进行额外投资的情形
报告期内,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均未发生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交易。
2020 年 1-3 月,公司仅发生一笔外汇远期套期保值交易,具体情况如下:
交易对 买入 卖出 交易金额 投资期限 结算盈亏
初始交易日 结算日
手方 币种 币种 (人民币元) (天) (元)
宁波银
人民币 美元 56,892,000.00 2020/3/20 2020/12/30 285 -
行
报告期内,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投资规模为 5,689.20 万元,2019 年末净敞口
(美元资产-美元负债)为 6,403.13 万美元,公司套期保值投资规模与公司外汇
风险敞口规模相比具有合理性,因此,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系基于公司实
际业务经营需要,目的在于防范外汇风险,不存在超出经营需要进行额外投资的
情形。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外汇套期保值相关交易合同、交易凭证、内部管理制
度等方式对发行人购买外汇套期保值产品事宜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
为:发行人购买外汇套期保值产品系出于防范外汇风险考虑,符合行业惯例,发
1-1-24
行人已制定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并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报告期内公司购
买外汇套期保值产品的投资规模与公司业务量相匹配,不存在超出经营需要进行
额外投资的情形。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会计师认为:发行人购买外汇套期保值产品系出于防范外汇风险考
虑,符合行业惯例,发行人已制定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并采取了相应的风险控制
措施。报告期内公司购买外汇套期保值产品的投资规模与公司业务量相匹配,不
存在超出经营需要进行额外投资的情形。
6、存货-在施项目
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存货-在施项目余额 187,927 万元,较上
年末增加人民币 55,971 万元。
请申请人说明:在施项目的进度及相关存货的货龄,是否存在资产减值。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金额较大的在施项目情况
对截至 2019 年末在施项目余额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库龄、完工情况、合同
金额进行分析统计,该部分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进展 合同金额 在施项目金额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 年以上
政府事业单位及国企 345,416.39 163,899.84 139,472.71 21,540.38 2,268.26 618.49
其中:完工 80%以上 81,080.51 60,194.83 46,638.22 12,781.77 171.83 603.01
完工 50%-80% 146,315.80 77,771.96 69,137.20 7,720.04 913.40 1.32
完工 20%-50% 77,233.29 21,774.33 19,594.85 982.29 1,183.03 14.16
完工 20%以下 40,786.79 4,158.72 4,102.44 56.28 -- --
其他企业 22,939.71 4,786.40 3,511.24 1,233.37 41.79 --
其中:完工 80%以上 1,175.27 1,090.58 1,090.58 -- -- --
完工 50%-80% 1,766.68 789.30 789.30 -- -- --
完工 20%-50% 5,976.96 1,458.53 321.05 1,095.69 41.79 --
1-1-25
项目进展 合同金额 在施项目金额 1 年以内 1-2 年 2-3 年 3 年以上
完工 20%以下 14,020.80 1,447.99 1,310.31 137.68 -- --
总计 368,356.10 168,686.24 142,983.95 22,773.75 2,310.05 618.49
公司的在施项目主要为高速公路机电工程、平安城市项目、城市智慧交通项
目,金额大,施工期较长,存在项目跨年情况,该部分项目的客户主要为政府、
事业单位及国企。在施项目余额低于 200 万以下的项目数量较多但金额相对较
小,故统计 2019 年末在施项目余额为 20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该等在施项目
余额为 168,686.24 万元,占期末在施项目成本余额的比例为 89.76%。在上述
主要在施项目中,政府、事业单位及国企占比 97.16%,其他企业占比 2.84%,
主要在施项目的客户以政府、事业单位及国企为主。库龄在一年以内的主要在施
项目占比为 84.75%,各阶段项目合同金额均高于在施项目余额,不存在减值迹
象。
二、上述在施项目不存在资产减值
1、公司在施项目主要采用招投标方式,在投标之前,公司制定相应的成本
概算,中标后与业主签订合同并编制详细的项目成本预算,各项目合同金额大于
在施项目的预算成本,不存在亏损合同情况,不存在减值迹象。
2、截至 2019 年末,主要在施项目的完工率集中在 50%以上。库龄较长的
在施项目主要集中在完工率较高的项目,各主要项目仍在实施过程中,施工进度
与合同约定或项目预算基本一致,不存在项目较长时间暂停的情况。
3、各主要项目的履行账龄超过 1 年的在施项目主要以政府、事业单位及国
企为主,部分项目受其他主体工程的施工进度等影响,实施周期相对较长。此外,
政府、事业单位及国企的项目验收需要履行一定的审批流程,部分工程验收与其
他相关主体工程验收同步进行,因此部分项目尚未取得工程的最终验收。项目及
行业的特点决定了部分在施项目库龄相对较长。
4、截至 2019 年末公司各主要在施项目的回款良好,在施项目仍按照预算
或合同约定正常执行。
1-1-26
综上,库龄较长的在施项目主要集中在完工程度较高的项目中,截至 2019
年末,以上各项目均在项目预算内正常执行,项目的成本预算金额均小于与客户
签订的销售合同金额,项目回款情况良好,不存在减值。
三、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选取样本查阅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项目收款、验收以及成
本归集等方式对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在施项目进行了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存货中的在施项目不存在减值情况。
(二)会计师核查意见
会计师选取样本对存货的在施项目检查了中标通知书、与业主单位的合同情
况、收款情况、项目验收情况;复核项目成本的归集,检查项目发生的采购合同
情况,出入库情况、验收情况;检查验收情况并向客户函证项目完工信息,经核
查,会计师认为:公司存货中的在施项目不存在减值情况。
1-1-27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请做好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
的函的回复》的签章页)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8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请做好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
的函的回复》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蒋 杰 徐开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声明
本人已认真阅读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告知函回复的全部内容,了
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
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告知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30
查看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