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隆汇6月1日丨金盾股份(300411.SZ)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2018)浙01民初8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杭州中院裁定准许原告浙江物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物产”)撤诉。(二)诉讼基本情况本案系因公司公章被伪造用于公司原董事长周建灿实际控制的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和原告浙江物产之间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回购合同》引发。
杭州中院认为,原告浙江物产申请撤诉,不损害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物产撤诉。
截至目前,公司因公章被伪造事件,共收到36宗诉讼案件及4宗仲裁案件的相关材料,涉及标的金额25.693553亿元。其中:19宗诉讼案件已被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涉及标的金额8.208841亿元;16宗案件原告或申请人已主动撤诉或撤回申请,涉及标的金额13.052603亿元;1宗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对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涉及标的金额1570.31万元;2宗仲裁案件仲裁委员会已决定中止仲裁程序,涉及标的金额13,290.78万元;2宗案件二审判决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已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涉及标的金额2.94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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