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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披露不真实 海越能源及有关责任人被通报批评

来源:和讯网 2020-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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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26日电 26日,上交所向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越能源”)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就公司会计处理差错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等情况,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同时,上交所下发公监函,对公司时任董秘、公司2017年年报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予以监管关注。

根据纪律处分决定书,经查明,海越能源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公司存在会计处理差错,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9年2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公司子公司宁波海越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海越”)原暂估的大修费、日常维修费、检测费等成本费用与合同及预结算金额存在较大差异,使得宁波海越存在费用跨期的情况,并导致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会计处理差错。

未能准确预估大修理费用金额而少计费用。宁波海越于2017年6月与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施工单位签订修理合同,合同金额总计3800万元(不含税)。截至2017年12月31日,宁波海越已完成大修。公司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对大修费用进行了预估,仅列报1292万元。截至2019年2月,施工单位送审金额7226万元(含税、适用税率16%),根据以往审减率范围,导致更正时调增2017年大修费用3691万元。

未能按照检测工程进度确定检测费用而少计费用。宁波海越分别于2017年12月、2017年3月,与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签订球罐检测合同,与宁波市劳动安全技术服务公司签订球罐检测辅助工程合同,对41台球罐进行检测。公司在2017年度财务报表中,未能按照检测工程进度确定检测费用,导致更正时调增2017年检测费金额282.39万元。

另外,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等3家检测单位在2017年11月6日即已完成压力容器、管理的检测;在编制2017年度财务报表时,检测单位已向宁波海越列明已完成的服务内容及金额,但公司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未予列报,导致更正时调增2017年检测费金额1282.45万元。

未能准确估计日常维修费用金额而少计费用。宁波海越与镇海石化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施工单位签订维保合同,日常维修服务已在维保合同中约定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截至2017年12月31日,宁波海越支付2017年以前日常维修费800万元;2018年12月,宁波海越支付2017年以前日常维修费1000万元。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宁波海越按实际支付金额计入当期损益,未合理预计相关费用,导致更正时调增2017年以前日常维修费金额为2112万元,更正时调减2017年度日常维修费金额为68.46万元。

上交所指出,上述会计差错事项合计影响公司2017年营业成本14437456.25元,管理费用36911734.14元,归母净利润26188087.10元,分别占更正后营业成本的0.13%、更正后管理费用的7.75%、更正后归母净利润的23.72%。公司会计处理差错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并因上述违规事实被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警示函。

重大诉讼进展事项披露不及时

2018年12月11日,公司披露称,子公司诸暨市杭金公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金公司”)就与杭州萧山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山公路”)和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萧山交运”)合同纠纷事项,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5月22日,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下,杭金公司与萧山公路、萧山交运达成协议,由萧山公路向杭金公司支付赔偿款4115.77万元,预计增加公司利润4100.6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13.35%。公司在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后,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事项,直至2019年8月9日才对诉讼结果进行披露。

上交所认定,公司定期报告存在会计处理差错,导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进展事项,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7.7条、第11.1.5条等相关规定。

时任董事长符之晓作为公司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史禹铭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黄振锋作为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未能准确处理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事宜,对于公司存在会计处理差错,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违规事实负有责任。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上交所决定,对符之晓、史禹铭、黄振锋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此外,上交所在公监函中指出,海越能源时任董事会秘书陈贤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对于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1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陈贤俊予以监管关注。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陈志维、李琼娇作为海越能源2017 年年度报告的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风险、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的违规行为,导致未能发现公司财务报表存在错报,被上交所予以监管关注。(中新经纬APP)

(责任编辑:何一华 HN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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