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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委托表决权构成股份转让?新纶科技收关注函

来源:中新经纬 2020-05-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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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19日电 19日,深交所向新纶科技下发关注函,要求其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毅与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是否构成股份转让等作出说明。

新纶科技日前披露《关于控股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侯毅与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条款及方式,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委托及/或受让股份、参与定增、二级市场增持等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公司和侯毅提供财务支持。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条款,侯毅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共2.58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35%)的表决权全部委托至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行使。

深交所要求新纶科技结合表决权委托、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侯毅提供财务支持等事项,说明侯毅与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如是,说明其一致行动安排;如否,说明双方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提供充分依据。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结合侯毅持有你公司股票的股份性质、限售及质押冻结情况、承诺事项以及立案调查影响等,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是否实质构成股份转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违反股份限售、减持相关规定及承诺。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董事会自查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如有,请及时予以披露并就消除损害作出约定安排。

明确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归属情况;说明本次表决权委托对你公司经营稳定性的影响,交易各方及公司将采取何种具体措施保障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请充分提示有关风险。

关注函指出,《合作协议》约定:“为保持公司经营和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应促使被替换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监事(外部监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3年内不得从标的公司离职。”深交所要求新纶科技解释该表述的具体含义并说明具体保障措施。

此外,深交所还要求新纶科技自查并说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筹划表决权委托事项至公开披露期间是否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企业官网显示,新纶科技产品与服务涵盖电子功能材料、新能源材料-铝塑复合膜、光电显示材料、实验室&净化系统、洁净产品、电子材料构件、智能模塑八大业务领域。

新纶科技2019年财报截图

2019年,新纶科技经营业绩下滑较为严重。公司4月30日发布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2019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3.22亿元,同比增长5.41%;净利润988.08万元,同比减少96.58%。

天眼查网站截图

天眼查数据显示,银川金融控股集团成立于2014年7月,注册资本74.85亿元,经营范围包括投资与融资、基金、债券发行、并购重组、投资咨询、财务顾问、资产管理及其它与类金融相关业务。其控股股东为银川市国资委,持股比例为73.28%。

根据《合作协议》,在协议生效后,为保证新纶科技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银川金融控股集团同意以如下方式对新纶科技提供财务支持:负责协调公司的融资,协助标的公司获得金融机构或其他主体的新增贷款,新增资金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根据标的公司经营需要分批到位,由银川金融控股集团与标的公司协商确定新增资金的到位时间。(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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