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江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5-1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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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西
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特电机”或“公司”)2016 年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
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江特电机《2019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全部控股子公司及实际控制其经营
管理的企业,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
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
业务和事项包括:机电业务、矿产业务和锂电新能源业务,主要事项包括公司及
所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与防范、控制活动、信息系统与沟通、内
部监督与检查以及对子公司的管理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内部控制
环境中的财务管理、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管理,控制
活动中的会计系统控制、独立稽查控制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其配套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
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
超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2%,则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2%,则认
定为重大缺陷。
    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产总额指标衡
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资产总额
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的 0.5%但小于 1.5%认定为重要
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财务报告重大缺陷的迹象包括:
    (1)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舞弊行为;
    (2)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并对主要指标做出超过 10%以上的修正);
    (3)注册会计师发现的却未被公司内部控制识别的当期财务报告中的重大
错报;
    (4)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财务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
督无效。
    财务报告重要缺陷的迹象包括:
    (1)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2)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3)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
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4)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
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以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作为衡量指标。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
致的损失与利润报表相关的,以营业收入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
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小于营业收入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
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1%但小于 2%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营业收入的 2%,则
认定为重大缺陷。内部控制缺陷可能导致或导致的损失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以资
产总额指标衡量。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金额
小于资产总额的 0.5%,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0.5%但小于 1.5%
则认定为重要缺陷;如果超过资产总额 1.5%,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
性作判定。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
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
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为重要缺陷;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
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公司在年报审计及随后的自查工作中发现如下对外担保事项:
    1、近日经公司自查,公司发现子公司江西江特矿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江特矿业”)有存在以下对外担保事项未履行合规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程序
的内部控制一般缺陷并需要整改,相关事项如下:
    因生产碳酸锂需要,江特矿业子公司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江特矿业子
公司江西宝江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江锂业”)采购锂精矿。2019 年 3 月
26 日,宝江锂业作为委托方,委托宝威(上海)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上海宝威”)作为代理方办理锂精矿进口业务;2019 年 3 月 27 日,上海宝威
作为委托方,委托新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贸易”)作为代理方
办理锂精矿进口业务。
    2019 年 4 月 24 日,宝江锂业作为委托方,委托上海宝威作为代理方办理锂
精矿进口业务。同日,上海宝威作为委托方,委托新钢贸易作为代理方办理锂精
矿进口业务。
    针对此两笔委托进口业务,新钢贸易分别于 2019 年 5 月 26 日、2019 年 6
月 20 日办理了锂精矿的进口报关业务,新钢贸易先行支付了进口货款并获得锂
辉石精矿产品的所有权。
    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中,发现子公司江特矿业于 2019 年 5 月 31 日向新钢贸易
出具《履约担保》函,对新钢贸易与上海宝威于 2019 年 3 月 27 日起至 2021 年
3 月 27 日止期间所签署的所有与锂精矿有关的代理进口合同项下由上海宝威应
履行的义务与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份《履约担保》函由公司董事、时任江
特矿业业务负责人罗清华签字,并加盖了江特矿业盖章。该事项未及时告知上市
公司有关部门。
    经上市公司自查,该《履约担保》函所涉及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批准,属于违规对外担保。截至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披露日,该《履约担
保》尚处于文件约定的生效期内,尚未解除,所涉及的采购锂精矿业务尚未发生
担保赔偿的事项,该担保事项未对公司 2019 年度造成实际损失。
    2、在自查发现上述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后,上市公司立即要求公司内部及各
子公司加强内部控制,系统梳理用印审批流程和信息传递与沟通流程,对本次违
规担保的相关责任人采取内部问责,同时推进全面的自查工作。
    3、截至 5 月 12 日,经公司自查,2019 年因采购锂精矿的需要,宜春银锂
通过宝江锂业作为委托方,委托上海宝威作为代理方办理锂精矿进口业务。上海
宝威除了委托新钢贸易办理锂精矿进口业务之外,也通过相同的模式委托厦门象
屿速传供应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速传”)、福州速传保税供应链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速传”)、青岛中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
岛中兖”)三家贸易商办理锂精矿进口业务。宝江锂业向新钢贸易、厦门速传、
福州速传、青岛中兖均出具了担保函,为相关的委托采购锂精矿业务承担连带担
保责任。
    4、年报披露后至 5 月 12 日,上市公司发现宝江锂业也存在为上述委托锂精
矿采购业务提供连带担保的事项。经核实,截至 5 月 12 日,宜春银锂向厦门速
传、福州速传委托采购锂精矿事项已经履行完毕;宜春银锂向新钢贸易、青岛中
兖委托采购锂精矿业务正在履约中,未发生担保赔偿的事项。
    2020 年 5 月 7 日,新钢贸易向江特矿业、宝江锂业出具了《撤销担保函》,
同意撤销江特矿业、宝江锂业对委托新钢贸易办理锂辉石精矿进口业务的相关担
保事项。
    2020 年 5 月 7 日,厦门速传、福州速传分别向宝江锂业出具了《解除协议》,
同意解除宝江锂业委托其办理锂辉石精矿进口业务的相关担保事项。
    2020 年 5 月 7 日,青岛中兖向宝江锂业出具了《关于同意江西宝江锂业有
限公司撤销担保的函》,同意撤销宝江锂业通过其委托办理锂精矿进口业务的相
关担保事项。
    截至 5 月 12 日,上市公司仍在继续对担保的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自
查和整改。

二、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在知悉上市公司存在未经审议的对外担保文件后,积极开展了现场
检查工作。因时间紧张且核查手段有限,保荐机构重点对上市公司已经暴露的违
规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通过访谈、查阅用印登记簿、网络查询等方式对可能存
在的违规担保进行排查,并督促上市公司向交易所和属地证监局进行汇报。
    针对截至 2020 年 5 月 12 日上市公司年审及自查中已经发现的违规担保事
项,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江特电机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中,所属子公司的管理
层对规范运作要求认识不足,对子公司具体管理制度的执行、用印审批流程、信
息传递与沟通流程的执行和管理工作尚需加强,导致子公司存在违规担保,且上
市公司未能及时发现、披露相关事项。
    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进一步加强规范运作宣导,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工作,落实违规事项的责任认定,同
时督促上市公司对相关事项的内部核查和后续整改情况需进行充分完整的信息
披露。
(此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亚利                 黄实彪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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