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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航高科拟修订公司章程 深交所:是否侵犯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来源:中新经纬 2020-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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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经纬客户端5月11日电 11日,深交所向首航高科下发关注函,要求详细说明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具体原因、背景以及内部决策程序等。

图片来源:深交所

近日,首航高科披露《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中显示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并拟提交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深交所介绍,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司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司法拍卖、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2%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公司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投资者违反上述规定,在购买、控制公司股份过程中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或者在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重大误导、遗漏的,构成恶意收购,应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公司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赔偿因其违法收购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含直接和间接损失)。2、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本章程主动采取反收购措施,并公告该等收购行为为恶意收购,该公告的发布与否不影响前述反收购措施的执行。3、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追究其法律责任”。

深交所要求说明上述规定中发生股份变动并向董事会报告义务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是否存在限制投资者依法收购股份的情形;上述条款对“恶意收购”界定的法律依据,在公司章程中将该等行为定义为“恶意收购”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是否存在不当限制投资者依法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就“公司董事会有权依据本章程主动采取反收购措施,并公告该等收购行为为恶意收购”一句,深交所表示,请说明董事会公告作为认定“恶意收购”标准之一的法律依据及合理性,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前提条件和决策程序,以及在采取上述反收购措施时,确保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不受损害的应对措施。请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及其他股东能够行使何种权利要求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追究“恶意收购”方的何种法律责任。

深交所质疑,上述条款是否存在将股东大会的职权授于董事会的情形。

此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非经原提名股东提议或非本人辞职,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不得在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如果该名董事最终被解除董事职务,则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5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金。如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的,继任董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在继任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任何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即同时具有空冷、光热、海水淡化等专业领域的任职经历)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董事会认可的任职经历除外。”

深交所表示,该条款中规定除个别情形外不得在任期内解除现任董事职务,以及董事会换届中改选董事的限制性要求。请说明上述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是否不合理地维护现任董事地位,是否不当限制股东提名和选举新董事、罢免现董事的权利,是否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权益。

就“如果该名董事最终被解除董事职务,则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董事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5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金”,深交所要求,请说明支付离任董事高额补偿对公司的影响,赔偿金支付标准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是否不利于董事忠实勤勉、履职尽责。

关于董事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要求,深交所质疑,是否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董事成员构成情况的规定,是否以董事会认可作为前置条件及其合规性,是否存在不合理维护现任董事地位的情形,是否损害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针对独立董事是否适用同样要求,同时补充披露你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是否具备上述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一百?七条提到,董事会可自主采取的反收购措施包括,“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应按该名人员在公司任该职位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五倍向该名人员支付赔偿金”。

对此,深交所表示,请说明支付离职高管高额补偿对公司的影响,赔偿金支付标准的依据和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是否不利于高管忠实勤勉、履职尽责。

深交所还就其他修订后的规定表示质疑,并要求首航高科独立董事本着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忠实勤勉、履职尽责,对上述问题逐项明确发表独立意见,并说明上述公司章程条款的修订,是否侵犯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深交所表示,请首航高科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0年5月1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报北京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

wind提供信息显示,首航高科是专业从事空冷技术研发和冷却设备制造的企业。主营业务为空冷系统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导产品是电站空冷系统成套设备。(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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