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应付款项核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应付款项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颁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应付款项是指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
收账款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财务产权部牵头负责应付款项核销管理,具体包括:定
期整理应付款项数据提交相关业务部门;收集、审核应付款项清查、
核销资料;申报应付款项核销;负责应付款项账销案存管理等。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应付款项进行管理,
登记应付单位联系信息、对应付款项进行清查、收集应付款项核销的
证据、对符合条件的应付款项提出核销申请。
第六条 企业管理部对应付款项核销证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
见。
第七条 审计部对应付款项核销证据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
第三章 核销范围及证据
第八条 公司进行应付款项核销,应当在对其组织认真清理调查
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据或合法依据。
应付款项核销是指无法支付或支付的可能性极小的应付款项。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付款项可申请核销:
1.债权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的,已取得破产宣告、注销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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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或吊销执照的证明或者政府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且
无债权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没有继承人且无债权
人主张权利;
3.涉诉的应付款项,判定、裁定公司胜诉的,如已生效的人民法
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虽然败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4.与债权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债权人放弃全部或部分权利的;
5.债权人放弃债权,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
6.债权人无法联系的应付款项:
(1)应付款项账面余额低于 500.00 元(含),应付款项最近支
付时间超过 3 年以上(含),且近 3 年来债权人未进行催收。
(2)应付款项账面余额高于 500.00 元(不含),应付款项最近
支付时间超过 10 年以上(含),且近 3 年来债权人未进行催收。
第九条 应付款项核销应取得的主要证据:
1.工商部门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或者证明部门
责令关闭的文件等有关资料、清算文件。
2.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债务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证
明,债权人没有继承人的证明。
3.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终止裁定等法律文件。
4.债务重组协议、债权人放弃债权申明。
5.法律及外部审计机构意见。
6.其他证明确实无需支付或支付可能性极小的证据。
第四章 核销程序
第十条 业务部门应对符合核销条件的应付款项进行取证后,填
写《应付款项核销审批表》(详见附件)并编制专项说明材料,阐明
往来款项核销的原因和相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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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应付款项核销审批表》和专项说
明材料所述事实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财务产权部。
第十二条 企业管理部应对《应付款项核销审批表》和专项说明
材料所述事实进行核实,并出具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财务产权部应根据业务经办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处理
意见及法律审核意见,提出财务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 财务产权部汇总各部门意见,提交公司党委会、总经
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审批权限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报送资料包括:
1.应付款项核销的正式议案。
2.《应付款项核销审批表》、专项说明材料和证明资料。
3.内部审计部门处理意见和法律审核意见。
4.其他资料。
第五章 事后管理
第十五条 财务产权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对核销事
项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建立应付款项账销案存管理台账,设立备查簿
逐笔登记,对已核销的应付款项进行账外管理。
第十六条 对已核销的应付款项,债权人事后追偿的,应充分听
取法务部门意见,取得相关证据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账
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财务产权部制定并负责修订、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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