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84 证券简称:海默科技 公告编号:2020—010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因司法协助执行被法院
超额划款及冻结额度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资金被法院超额划款及冻结额度的基本情况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司法协助执行导致
经营资金被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雁塔区法院”)和安徽省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蜀山区法院”)分别强制划扣 5,995,589.92
元、19,000,000 元,雁塔区法院同时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城关支行开立
的银行账户冻结额度 13,004,410.08 元。上述法院强制划款及冻结额度累计金额
为 38,000,000 元,已超过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人应付西安市思坦电子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思坦电子”)股权转让款 19,000,000 元,导致公司经营资金
5,995,589.92 元被不合理超额划扣占用、相关银行账户及资金不能正常使用,对
公司的资金周转造成一定影响,给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不便。
上述详细情况公司已分别于 2019 年 12 月 6 日、2020 年 1 月 7 日在巨潮资
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因司法协助执
行被法院超额划款及冻结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0)和《关于公司部
分银行账户因司法协助执行被法院超额划款及冻结额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1)。
二、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
1、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兰州城关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已于 2020 年 3 月 18
日被雁塔区法院解除冻结额度,恢复正常使用。
2、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向雁塔区法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并
于 2020 年 1 月 8 日向雁塔区法院提交针对其出具的文号为(2019)陕 0113 执
3356 号《函》的回函。公司已多次联系雁塔区法院就公司提交的《执行异议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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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书》及时按照法律程序予以审核。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收到雁塔区法院的回复。
3、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9 日收到蜀山区法院出具的文号为(2019)皖 010
4 执异 80 号《执行裁定书》和文号为(2020)皖 0104 法赔 1 号《不予受理决
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主要内容为 :“对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安徽
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中止对海默科技公司的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
日内,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公司已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合肥中院”)提交《执行异议复议申请
书》、《国家赔偿申请书》和执行异议案证据材料,后续并多次联系合肥中院询问
相关进展情况,截至目前,复议申请正在合议庭审理之中,公司尚未收到审理结
果。
三、公司后续将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继续和雁塔区法院、合肥中院保持沟通,密切关注公司提交的执行异
议审核和复议审理情况。公司将坚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要求退还
公司被超额划扣的资金。由于相关法院超额划扣公司经营资金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公司将保留要求赔偿的权利。
四、备查文件
蜀山区法院出具的文号为(2019)皖 0104 执异 80 号《执行裁定书》和文
号为(2020)皖 0104 法赔 1 号《不予受理决定书》。
特此公告。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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