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药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巨灵信息 2020-03-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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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会
议材料,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0 年度融资计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融资,有利于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
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本次融资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 2020 年度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融资计划的独立
意见
    我们认为: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向银行等机构申请不
超过 1,323,832 万元综合授信额度,有利于促进业务发展、扩展经营规模,且目
前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债能
力,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会带来重大财务风险,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子公司融资计划,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有助于保证其业务顺利开展,财务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
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担保
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四、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发行债务融资产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务融资产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
利于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决策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行债务融资产品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拟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可以拓宽融资渠道,
有利于更好的开展经营业务,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有利于
公司发展。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控股子公司开展应收账
款资产证券化,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继续办理应收账款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无追
索权保理业务,有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符合公司经
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同意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下属子公司继续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

     我们认为:重药河南公司为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本
次为其提供财务资助,是为公司加快河南地区经营业务发展,降低融资成本。本
次财务资助虽由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提供,但该公司其他股东将
以其持有的重药河南公司全部股权质押给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反
担保,同时重药河南公司也将以其应收账款为质押。重庆医药(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为其提供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是合
理的,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财
务资助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开展的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因经营管理需求,规避汇率、利率等变动的风险,拟开展金
融衍生品交易,以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已制
定《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金融衍生品
交易风 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在董事会批准额
度范围内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重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章新蓉                               龚   涛




               李豫湘                               赵建新




                                                2020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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