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人作为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2020年1月17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按照《公司法》及《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该事项履行了决策程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在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滚动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5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且能控制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定。
(以下无正文,签字另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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