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 再升科技与苏州维艾普的官司终于迎来曙光。公司8月13日晚间公告,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 05 民初字 884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驳回原告周介明等人的诉讼请求,预计该案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实质影响。
据悉,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市创发投资咨询事务所(有限合伙)、张明华是苏州维艾普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也是上述案件的原告。2018年3月31日,周介明、王月芬、太仓市创发、张明华与杨兴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持有的维艾普全部股份转让给杨兴志。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因与杨兴志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故于2018年7月25日向苏州中院提起诉讼,并将再升科技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郭茂、西藏中盛鑫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卢立文等 4 方一并列为被告。
根据《民事判决书》,苏州中院认定原告周介明等人要求杨兴志支付1.05亿元转让款及清偿9164.4万元本息债务的请求均不能成立,亦无权要求杨兴志承担违约责任,其要求郭茂、再升科技、中盛鑫瑞、卢文立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介明、王月芬、张明华、太仓创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7.50万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周介明、王月芬、张明华、太仓创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苏州中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升科技表示,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王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