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3月25日电 海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航科技)25日发布关于收到天津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指出,公司重大债务到期未及时清偿,可能导致重大风险,同时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天津监管局对海航科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告介绍,经查,2017年12月,海航科技子公司GCL Investment Management Inc。(下称GCL)未按照其前期与银团签订的贷款协议约定,于2017年12月5日偿还第一期借款本金4亿美元,导致银团与出借银行分别有权要求GCL随时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合计42.7亿美元。
2018年3月2日,GCL偿还了对银团的第一期贷款本金4亿美元,同时提前归还了5000万美元未到期本金。2018年3月30日,银团针对后续还款重新出具还款通知,还款安排与此前约定无变化,GCL尚不需要集中一次性偿还银团借款。
公告称,海航科技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直至2018年4月28日、2018年5月5日才在年度报告及相关补充公告中披露上述重大事项。
天津监管局强调,海航科技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升规范运作水平,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违规事项的再次发生。
此外,田李俊在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期间、刘亮在担任公司董事兼运营总裁(代行董事会秘书)期间,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天津监管局对田李俊、刘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