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郭成林)临近年末,上市公司“高送转”再度成为监管部门问询焦点之一。近日,深交所对丽珠集团下发关注函,问询公司“10派20转3”的高送转计划。有鉴于丽珠集团此时正有股权激励的限售股上市,深交所还追问,是否存在利用信息披露配合前述股东减持股份的情形。
1月24日,丽珠集团披露《关于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预披露的公告》,称公司于1月2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康元”,持有及控制公司44.80%股权)提交的《关于丽珠集团2017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提议及承诺》。健康元表示,鉴于公司2017年度主营业务经营业绩得以持续稳定增长,并通过处置子公司股权,获得了高额的非经常性收益,资金充裕,现金流状况良好。同时,公司股本规模相对较小,为优化股本结构、增强股票流动性,并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使广大投资者能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提议公司以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公司在公告中表示,提议人健康元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述提议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无减持其所持丽珠集团A股及H股股份的计划。截至本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日,公司未收到其他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月2日,丽珠集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锁期可解锁的限售股份46.12万股已上市流通;2018年3月28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限售期即将届满。
对此,深交所表达了关注,首先问询公司前三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与本次提议的分配预案的具体对比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分配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及当年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净利润的比例、期末账面现金和累计未分配利润的历年对比情况。
其次,深交所问询,公司股东提议今年显著提高利润分配比例所依据的财务数据基础,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的对比增长情况相匹配,结合现阶段财务数据及本次利润分配提议说明公司是否具备本次利润的分配条件。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7月17日,丽珠集团子公司股权转让已完成,但却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售股份46.12万股完成上市流通后提议本次分红。
由此,深交所还问询公司,说明在此期间的重大股权、资产投资情况和现金理财等财务投资情况,以及公司股东在此时点提议高分红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利用信息披露配合前述股东减持股份的情形。
同时,深交所也问询公司,近期是否存在可能影响本次现金分红成功实施的大额投资、大额现金支付及其他现金支出安排等。如是,说明若上述利润分配方案经审议通过,公司在资金调配方面是否存在困难,是否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股东是否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议利润分配方案,承诺投赞成票的董事是否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事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或相关股东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最后,深交所要求公司自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信息,是否存在同时策划其他重大事项的情形,并函询公司5%以上股东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明确本次利润分配提案披露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