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2018年6月6日,重庆市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我们对此点评如下:
点评:
《重庆市实施意见》以促进民办教育为主要目标,是上位法律《民促法》、国务院文件《若干意见》、配套政策《登记细则》和《监管细则》的配套补充。《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各地陆续出台配套政策并向公众征求意见。截止2018年6月11日已有湖南、吉林、辽宁、安徽、甘肃、天津、云南、上海、湖北、浙江、内蒙古、河北、陕西、河南、海南、江苏、青海、广东、贵州、宁夏、重庆共2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出台了具体的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包括征求意见稿、代拟稿)。
《重庆市实施意见》包括6个章节和29条细则。29条细则全面阐述六大方面内容:
(1)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2)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3)创新体制机制、
(4)完善扶持政策体系、
(5)加快现代学校制度建设、
(6)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重庆市实施意见》对分类登记期限、民办校退出及补偿办法、税收、土地、收费、教师合法权益等方面做出详细规定。
(1)分类管理制度: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管理,未完成的学校办学属性按法人原属性确定。
(2)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设立教育基金会并引入公益信托机制;支持营利性民办学校开展股权和债券融资;支持民间资本组建民办教育投资集团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通过BT,BOT,PPP以及发行企业债等形式参与民办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利用收费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融资;支持金融机构依法依规开发适合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提供信用贷款并适度给予贷款利息优惠。非营利学校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以及政府贴息等政策。
(3)多元主体合作办学。允许以多种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鼓励赴境外办学。
(4)退出及补偿办法。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或学校章程处理。
(5)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入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