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眼镜: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时报 2018-01-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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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作为博士

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提交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

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对外投资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对投资合资公司方案进行相关调整,由原交易对手方自然人游

小鹏、戴青共同出资成立南昌青鹏信息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昌

青鹏”),公司以自有资金出资与南昌青鹏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其中公司出

资 1,200 万元人民币,占 60%的股权比例;南昌青鹏出资 800 万元,占 40%的股

权比例。本次对外投资方案调整,公司对外投资总额保持不变,公司的对外投资

目的亦未发生实质性改变,本次对外投资方案调整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消极影响。

2、本次调整对外投资方案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够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方案调整事项。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依照财政部颁布与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

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决

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曾骏文、王扬、单莉莉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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