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721 证券简称: 怡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7-014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达股份”或“本公司”)于 2017
年 12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
式。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7 年 12 月 27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17 年 12 月 26 日-2017 年 12 月 27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12 月 2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7 年 12 月 26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4、会议地点:江苏省江阴市西石桥球庄 1 号公司职工之家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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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总股本 80,150,000 股,出席本次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4,014,34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1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
会议。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韩森楠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44,013,8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9143%。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6%。
(4)中小投资者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8 名,代表股份 7,403,22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9.23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7,402,72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23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6%。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准先生主持。会
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
(或股东授权代表)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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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 44,014,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403,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 1/2 以
上同意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上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17-007)及《公司章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014,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403,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 1/2 以
上同意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上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7-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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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 2018 年度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014,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403,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同意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上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17-007)。
(四)《关于办理 2018 年关联方为公司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8 年公司计划向银行拟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7,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
授信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国际信
用证、出口押汇、进口押汇等。期限为一年,自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之日起
计算。最终授信额度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
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以上授信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
表决情况:同意 6,767,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5,777,27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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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回避情况:关联股东刘准、沈桂秀、刘昭玄、刘芳、刘坚、蔡国庆、无锡神
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同意通过。
(五)《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4,014,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7,403,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应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授权代表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同意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上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韩森楠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怡达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怡达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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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1.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怡达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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