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信新材: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2-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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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717 证券简称:华信新材 公告编号:2017-014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12 月 15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12 月 14 日 15:00—2017 年 12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新沂市大桥东路 189 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振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5 人,代表股份 45,600,0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25%。其中: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43,2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7.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2,4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400,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400,0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75%。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士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票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

票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票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

票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票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

票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4、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票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

票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5、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600,0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票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

票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4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

为,华信新材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

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

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华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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