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21 19: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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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676 证券简称:华大基因 公告编号:2017-039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11月21日(星期二)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11月2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下午15:00至

2017年11月2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北山道136号华大基因7楼701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汪建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决定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2 人,代表股份 291,209,1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2.784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25,794,36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6.43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4 人,

代表股份 65,414,73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349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48 人,代表股份

35,734,64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93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6,169,49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5420%。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 43 人,代表股份 29,565,15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3894%。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增加 2017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65,410,7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1.3759%;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4%;弃权

6,168,8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68,7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8.61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9,561,1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82.7241%;反对 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9%;弃权

6,168,89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168,7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17.263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关联股东深圳市华大基因科技有限

公司、深圳前海华大基因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

已回避表决。

(2)审议并通过《关于为董监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91,20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5,732,64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9944%;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3%;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李晓丽律师、李芳律师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

议的议案整体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一七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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