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药: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10 16: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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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重大事项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作为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或“发行人”)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 海药 01,债券代码:112533)(以下简称“本期

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本期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

相关规定及本期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对本期债券重大事项报告

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

监局”)《海南证监局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7]19 号)、公司董事长刘悉承收到《海南证监局关于对刘悉承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20 号)、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王伟收到《海南证监局关

于对王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7]22 号)。

发行人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相关具体信息请参考发行人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链接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链接:

http://disclosure.szse.cn/finalpage/2017-11-07/1204114461.PDF

上述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情况属于《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执业行为准则》规定之重大事项。广发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

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就发行人收到海南证监局行

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及现场核查,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

执业行为准则》第十一条、第十七条要求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并就发

行人收到海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事项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二、进展情况

根据《海南证监局关于对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2017]19 号),目前发行人针对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中存在

的问题和不足,正在进行积极整改。

三、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本期债券募集资金 13 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已由主承销商广发证券于 2017

年 6 月 28 日汇入发行人在中信银行海口分行营业部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为 8115801013100030036)。发行人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投向使用募集资金。

截至 2017 年 11 月 8 日,本期债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229.29 万元,拟用于补

充公司流动资金。

四、本次重大事项对公司偿债能力的影响

目前,发行人各项业务经营正常,此次重大事项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

况及偿债能力无实质性重大影响。

广发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情况以及其他对债

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及《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和约定履行债

券受托管理人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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