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时报 2017-11-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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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09 证券简称:华塑控股 公告编号:2017-082 号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

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 3678 号、3708 号民事裁定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1 月 15 日作出【2005】海民初字第 25437

号民事调解书:北京兴德门窗有限公司、本公司(原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于

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京房权证海股移字第 0018436 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

房屋办理以北京惠华元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

咨询公司)为产权人的过户登记手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11 月 15 日作出【2005】海民初字第 25438

号民事调解书:本公司(原同人华塑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五日内将

位于海南省海口金盘工业开发区的美国工业村 5 号标准厂房面积 25723.66 平方

米房产(房产证号:海口市房权证海房字第 HK065482)产权过户至北京惠华元

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公司)名下,并承

担全部交易税费。

由于本公司怀疑上述案件内容不属实和涉嫌对公司资产的非法侵占,本公司

已于 2010 年 10 月向南充市公安局报案。其后公司又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

院申诉。2014 年 11 月 15 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京一分检民监【2014】

11810000366、11810000367 号民事抗诉书,以上述调解书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

院裁定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有关本案的详细情况见 2011 年 11 月 18 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1-055 号公告、2013 年 3 月 7 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2013-010 号公告、2014 年 3 月 1 日《中国证劵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披露的 2014-018 号公告、2015 年 2 月 17 日、11 月 18 日《中国证劵报》、《证券

日报》、《证劵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2015-017 号、2015-092

公告、2017 年 7 月 8 日《中国证劵报》、《证券日报》、《证劵时报》、《上海证券

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2017-052 号公告。

三、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 3678 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中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谋公司)、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华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

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 42 号民事判决,

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以及【2015】一中民提字第 4816

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谋公司、淄华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

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谋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 3708 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中谋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谋公司)、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刘

淑平、李华英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

终 41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书以及【2015】

一中民提字第 4814 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谋公司、淄华公司的再

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谋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淄华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无影响。

七、备查文件

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 3678 号民事裁定书;

2、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 3708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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