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孚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17-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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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 2017-124

债券代码:122093 债券简称:11 中孚债

债券代码:122162 债券简称:12 中孚债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召开。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到董事 9 名,实到

9 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讨论

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

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15 年版)》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已将自身实际情况与上述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逐项对照,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公司债券监管政策和非公开

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条件的各项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资格,不存

在不得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相关情况。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具体发行方案如下:

(1)本次债券发行规模

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 9 亿元(含 9 亿元),可分期发行,其中首期发

行规模不超过 6 亿元(含 6 亿元)。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本次债券发行价格

本次公司发行的债权面值为 100 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3)本次债券期限及品种

本次债券期限均不超过 5 年(含 5 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

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债券将以非公开方式面向不超过 200 名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

办法》规定的、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本次债券票面利率将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

投资者进行询价,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还本付息方式及支付金额

本次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

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本次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

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利息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

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至兑付登记日收

市时所持有的本次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募集资金的用途

扣除发行费用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公司新型稳流保温铝电解槽

节能改造项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债券形式

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投资者认购的本次债券在登记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

托管记载。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9)挂牌及转让

本次债券发行结束后,本公司将尽快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债券挂

牌转让的申请,交易流通时间另行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0)偿债保障措施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公司债券出现预计不能

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情况时,将至少采取如下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①不向股东分派利润;

②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③削减或暂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④与公司债券相关的公司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11)决议有效期

本次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以上分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

司债券相关事项的议案》

为保证合法、高效地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资本

市场情况确定本次发行方案的具体事项,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有

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就本次债券发行事宜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

核准、同意等手续;

(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市场的具体情况,

确定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

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

其确定方式、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时机、是否分期发行及各期

发行金额和期限的安排、募集资金用途、是否设置回售或赎回条款、担保方案、

增信安排、信用评级安排、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具体偿债保障措施、具体申

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债券上市场所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3)执行本次债券发行及申请上市所有必要的步骤(包括但不限于授权、

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

协议、合约及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等;聘请中介机构,

办理本次债券发行申报事宜;在本次债券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债券的上市事宜;

为本次债券发行选择并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

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在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代表已就发行作出任何上

述行动及步骤的情况下,批准、确认及追认该等行动及步骤;

(4)如监管部门对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

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

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门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政策和意见以及新的市场条件,对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

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的

工作;

(5)办理绿色公司债券的还本付息、行使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或赎回权等

事宜,根据相关规定应由股东大会批准的除外;

(6)指定本次债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办理与本次债券募集资金管理有关

的事项;

(7)办理与本次绿色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项;

(8)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宜办理完毕之日

止。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4、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募投绿色

产业项目管理规定>的议案》;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募投绿色产业项目管理规定》具

体内容详见附件 1。

该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5、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管理规定>的议案》;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具体内容详

见附件 2。

该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3亿元授信额度

的议案》;

公司拟在国美信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 3 亿元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 1 年,

资金用途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公司以其持有的子公司河南中孚炭素有限公司

83.52%股权为此笔担保作质押,同时以子公司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部分机器设

备为抵押,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亚豫评报字亚评报

字(2017)24 号《郑州广贤工贸有限公司拟抵押设备评估报告》对该部分机器

设备评估值为 64,095,400.00 元。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1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6 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 2017-126 号公告。

该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8、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7年第八次临时股东的议案》;

公司 2017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另行通知。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绿色公司债券募投绿色产业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绿色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拟投向绿色产业项目的识别与认定的合规性,环境效益计算的科学性,

绿色产业项目进展及其环境效益披露的持续性,根据《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

点的通知》(上证发〔2016〕13 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

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及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向投资者募集的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资金。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绿色产业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符合中国金融学

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公布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界

定标准的项目。

第二章绿色产业项目筛选标准

第四条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等政策

要求,对于需要履行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审批程序的项目,项目已获得国家相关部

门的审批文件,具备合法投融资和建设条件。

第五条 项目符合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公布的《目录》中的分

类标准,具体包括如下产业类别:

(一)节能:包括各行业的高能效设施建设项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绿色

建筑项目等具有能效提升效益的项目。

(二)污染防治:包括污水处理等设施建设,以及其他类型环境综合治理,

具有削减污染物排放,治理环境污染,保护、恢复和改善环境的项目。

(三)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包括生物质资源回收利用等以提高资源利用率

为手段,实现资源节约,减少环境污染的项目。

(四)清洁交通:包括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等有利于降低交通领域温室

气体排放及污染物排放强度,实现节能减排效益的项目。

(五)清洁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

利用,替代化石能源消耗效益的项目。

(六)生态保护和适应气候变化:包括基础设施建设等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

实现缓解气候变化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利影响的项目。

第三章绿色产业项目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针对绿色产业项目的决策流程,分为项目初选及项目决策两个

阶段。

第七条 项目初选阶段由各项目负责人牵头负责收集项目资料,并根据绿色

产业项目判定标准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如符合要求,将认定的项目清单及资料

以签报形式上报公司管理层,并抄送公司相关负责人。

第八条 项目决策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执行。公司管理层根据提交

的绿色产业项目相关认证材料,依据绿色产业项目判断依据对项目负责人认定的

项目进行复核,必要时可提交公司聘请的第三方专业评估或认证机构对该项目出

具评估和认证意见。最终将遴选出符合《目录》要求的绿色产业项目清单通知相

关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绿色产业项目持续披露

第九条 绿色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公司应每年度向市场披露由独立的专业评

估或认证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认证报告,对绿色公司债券支持的绿色产业项目

进展及其环境效益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

第十条 募投项目实际进度与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解释具体原因。《专

项报告》的格式应符合交易所的要求。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遇中国金融学会绿色金融专业委员会公布新的

《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由公司另行发文通知。

第十二条 募投绿色产业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 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绿色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绿色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募集资金的安

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

券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证券交易

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试点的通知》(上证发〔2016〕

13 号)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及非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

向投资者募集的用于支持绿色产业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存储、使用和管理,做到资金使

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二章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

集中管理。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与承销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

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承销

商;

(三)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

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承销商;

(四)承销商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第三章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该按照募集说明书承诺的绿色产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

“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应变更

或挪作他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

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七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公司有关业务部门根据募

集文件的约定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由公司管理层核准后实施。如因客观原因

导致计划难以实现,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对计划进行合理调整并报公司管理层核

准。

第八条募集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公司内部管理控制程序。在规定范围以内按计

划正常使用募集资金,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用款申请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财务部

门审核用款真实性和准确性无误后由总经理签字批准。

第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使用台账,真实、准确、及时进行

会计核算,并定期核对资金台账和会计账目,发现不一致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调

整。

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绿色产业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

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

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如

有):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

划金额 50%的。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募投项目。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

有如下行为:

(一)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

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如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

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出具鉴证报告、承

销商、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

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公司董事会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除前款外,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将参照本

规定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 10%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承销

商、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且独立董事、承销商、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应在董事会会

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

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第四章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十四条 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经独立董事、

保荐机构、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公司董事会作出募投项目变更决议后,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在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不得擅自变更募投项目。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

地点的,则可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承销商的意见。

第十五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不应投向高污染、高能耗及其他政策不鼓励的

项目。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

好的环境效益、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投资风险,提高募集

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按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取得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承销商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六)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或对外投资等事项的,还应当参照相关

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

日内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承销商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

第五章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董事会每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

称“《专项报告》”),《专项报告》的格式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专项报告》中

解释具体原因。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

证报告。 董事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公司应当承担必要的费用。

如注册会计师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应当

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

拟采取的措施。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

本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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