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1203800751

来源:上交所 2017-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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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青海华鼎 公告编号:临 2017-027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青海

华鼎”)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

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权转让事项的问询函》

(上证公函【2017】2101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公司现就《问询函》中的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本次转让前,根据公司披露,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下称:“青海省国资委”)通过青海机电国有控股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机电”)和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重型”)控制上市公司,于世光和朱砂

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仅为 0.02%;转让后,于世光和

朱砂通过控股珠海横琴新区威特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

特达”)和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峰科技”)

控制青海重型,对上市公司实际支配的表决权比例上升到 28.5%,

成为上市公司新实际控制人。请公司补充披露:(1)本次股权

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2)威特达及青海重型的主要财务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总资产、负债、净资产、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

回复:

(1)、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了《青海华

鼎关于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报编号:临

2017-025),2017 年 7 月 11 日,溢峰科技与郭锦凯签订了正式

的《股权转让合同》,郭锦凯同意将持有威特达 51%的股权共人

民币 510 万元出资额,以人民币 16,684,600.00 元转让给溢峰

科技,溢峰科技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本次股权

转让价格的定价依据为:按照溢峰科技与郭锦凯签订的《股权收

购意向书》相关内容,公司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于世光与威特达

股东郭锦凯参照威特达的账面净资产的价值由双方协商确定且

不低于对应的青海华鼎账面股东权益(约为 16,684,589 元)。

协商价格依据为: 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青海华鼎归属于

母公司的股东权益为 1,788,050,232 元,溢峰科技受让郭锦凯间

接持有的青海华鼎账面股东权益约为 16,684,589 元(计算过程

为威特达所持青海重型股权比例 15.44%×青海重型所持青海华

鼎股权比例 11.85%×截至 2017 年 3 月 31 日青海华鼎归属于母

公司的股东权益 1,788,050,232 元×溢峰科技受让郭锦凯持有

的威特达 51%的股权)。

(2)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威特达资产总额 4,331.96

万元,负债总额 2,459.03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56.76%,净资产

为 1,872.93 万元,营业收入为 0 万元,净利润为 -2.69 万元。

截止 2017 年 6 月 30 日,青海重型资产总额 52,319.42 万元,

负债总额为 33,389.23 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63.82%。净资产为

18,930.19 万元,营业收入为 455.02 万元,净利润为 -408.19

万元。

以上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

二、本次股权转让事项导致青海省国资委丧失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地位,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公司股东表决权和生

产经营情况,说明截至本次转让前,公司披露实际控制人为青海

省国资委是否符合实际情况;(2)是否就本次股权转让与青海

省国资委进行过沟通,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前置审批程序,青海省

国资委对本次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异议;(3)青海机电在上述股

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情形。请律师对前述问

题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股权转让前,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

认定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

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规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

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

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

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2)《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

的规定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持股 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 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表决权能够决定董事会

半数成员以上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

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

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的通知(证监法律字【2007】15

号)

第二点: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

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

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

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二)本次股权转让前公司控股股东为青海重型机床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海重型”)、实际控制人为青海省国资委

的分析

本次股权转让前,青海华鼎的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本次股权转让前,青海省国资委为青海华鼎实际控制人,具

体分析如下:

1、本次股权转让前,青海机电国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青海机电”)是否为青海重型控股股东的分析

(1)2001 年 12 月 25 日前,青海重型机床厂系青海机电全

资附属企业,青海机电为青海重型机床厂的控制人。

(2)2001 年 12 月 25 日,青海机电以其附属企业青海重型

机床厂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作价出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以

下简称“华融公司”)以其对青海重型机床厂的债权作价出资,

共同设立青海重型,注册资本 20925 万元,华融公司持股 54.53%,

青海机电持股 45.47%。2006 年 4 月,青海重型依法进行了减资,

注册资本减少至 20855 万元,华融公司持股 54.66%,青海机电

持股 45.34%。

2001 年 12 月 25 日至 2007 年 12 月 15 日期间,青海重型董

事会成员 7 名,华融公司委派 3 名,青海机电委派 4 名,法定代

表人由青海机电委派人员担任。此期间华融公司虽为青海重型控

股股东,但考虑青海机电委派董事占董事会人数过半,对董事会

决议起决定作用,青海机电能够通过控制青海重型董事会实际支

配青海重型行为,为青海重型控制人。

(3)2006 年 11 月 16 日,华融公司与青海天象投资实业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天象”)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

青海重型的全部股权转让予青海天象,并于 2007 年 12 月 21 日

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青海天象持股

54.53%,青海机电持股 45.47%,经青海重型 2007 年 12 月 16 日

召开的股东会决议,华融公司委派人员不再出任青海重型董事。

2007 年 12 月 16 日至 2008 年 2 月 25 日期间,青海天象持

有青海重型 50%以上的股权,为青海重型的控股股东。青海天象

因收购行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未获批准,于 2008 年 2 月 26 日将其持有青海重型 39.66%、15%

股权分别转让予青海溢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溢峰科

技”)与广州威特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威特达”)。

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青海机电持股 45.34%,溢峰科技持股

39.66%,广州威特达持股 15%。从投资者股权投资关系分析,此

期间青海天象虽为青海重型控股股东,但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并未获得青海华鼎实际控制人地位,青

海机电仍为青海重型控制人。

(4)2009 年 2 月,青海重型依法进行了减资,注册资本减

至 20262.35 万元,本次减资完成后,青海机电持股 43.74%,溢

峰科技持股 40.82%,广州威特达持股 15.44%。2012 年 12 月 25

日,广州威特达将其持有青海重型 15.44%股权转让予珠海横琴

新区威特达投资有限公司。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青海机电持股

43.74%,溢峰科技持股 40.82%,威特达持股 15.44%。2013 年 10

月 16 日,青海重型董事会成员变更为 5 名。2014 年 7 月 9 日,

青海机电、溢峰科技向青海重型董事会各委派董事 2 名,威特达

委派董事 1 名,法定代表人由青海机电委派人员担任。截至本次

股权转让前,青海重型董事会成员及法定代表人未再发生变化。

2008 年 2 月 26 日起至本次股权转让前,青海机电系青海重

型第一大股东,溢峰科技受让青海天象转让的青海重型股权后,

为青海重型第二大股东,考虑到青海重型的历史沿革、区域特点、

属地管理的高效性、管理的稳定连续性以及发展的长期可持续性,

溢峰科技仍确认青海机电在青海重型的控制地位,尊重第一大股

东的意见,使青海机电虽非控股股东,但依然能够实际支配青海

重型行为,包括委派人员担任青海重型法定代表人、委派董事依

法参与青海华鼎的重大决策并具有决定作用、委派人员担任青海

华鼎的高层管理者依法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等,为青海重型

控制人。

综上,至本次股权转让前,华融公司在青海重型董事会成员

中委派董事人数少于青海机电委派董事人数,溢峰科技尊重青海

机电意见认可其对青海重型的控制权,均属股东对其股东权利的

合法行使,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据此,从投

资者股权投资关系分析,青海机电虽非青海重型的控股股东,但

综合考虑企业的运营历史、其他股东对股东权利的让渡以及青海

机电对企业的实际支配情况,青海机电在青海重型中处于控制地

位,为青海重型的控制人。

2、本次股权转让前,青海省国资委是否为青海华鼎实际控

制人的分析

(1)从青海省国资委对青海华鼎持股演变情况分析

青海华鼎自设立至今,青海省国资委对青海华鼎持股演变情

况如下:

A.1998 年 8 月 18 日,青海重型作为主要发起人联合广东万

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番禺市万鸣实业有限公司、青海第一机床

厂和唐山重型机床厂共同发起设立青海华鼎。青海重型以经评估

确认的净资产投入青海华鼎并折为国有法人 5000 万股,占青海

华鼎总股本 10160 万股的 49.21%。前述国有法人股份由青海重

型机床厂代表持有,为青海华鼎第一大股东。

B.2000 年 11 月 20 日,青海华鼎发行 A 股 5500 万股并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该次股份发行完成后,青海华鼎的国

有法人股为 5000 万股,占总股本 15660 万股的 31.93%,前述国

有法人股由青海重型机床厂代表持有,为青海华鼎第一大股东。

C.2006 年 12 月 21 日,青海华鼎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以资

本公积向登记在册的全体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份总额 3025 万

股,并于 2006 年 12 月 25 日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权分置改革

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18685 万股,其中国有法人股为 5000

万股,占总股本 18685 万股的 26.76%。前述国有法人股由青海

重型代表持有,为青海华鼎第一大股东。

D.2006 年 11 月 16 日,青海天象受让华融公司持有青海重

型 54.53%的股权。2007 年 1 月 22 日,青海天象通过司法拍卖获

得青海华鼎 4972 万股股份,占总股本 18685 万股的 26.61%。青

海天象实际持有青海华鼎 26.61%的股权,通过青海重型间接控

制青海华鼎 26.76%,青海天象实际控制及持有青海华鼎的股权

比例为 53.37%,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青海天象上

述收购行为触发要约收购义务,需要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

购义务后方能继续进行。为此青海天象于 2006 年 11 月 20 日向

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青海天象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关于豁免要约收

购的申请报告》。

因青海天象上述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无法获得中国证监会

的批准,2007 年 12 月 20 日,青海天象分别与溢峰科技和广州

威特达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分别转让其持有青海重型的 39.66%

和 15.00%的股权,并将上述减持方案上报中国证监会,同时申

请撤回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2008 年 2 月 25 日,中国

证监会出具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

([2008]35 号)同意终止审查青海天象关于豁免要约收购的申

请。该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青海重型股权结构为:青海机电持股

45.34%、溢峰科技持股 39.66%、广州威特达持股 15%。

青海天象受让华融公司持有青海重型股权后至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前,青海天象系青海重型的控股股东,但依《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青海天象并未获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

2010 年 3 月 18 日,青海天象全部委派人员辞去青海华鼎董事、

监事、财务总监职务,之后不再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及经营管理,

其通过司法拍卖获得青海华鼎的 4972 万股股份逐步从二级市场

减持,至 2011 年 8 月,持股比例减至 5%以下。

E.2009 年 7 月 7 日,青海华鼎非公开发行 A 股 5000 万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青海华鼎总股本为 23685 万股,其中国

有法人股为 5000 万股,占总股本 23685 万股的 21.11%。前述 5000

万股国有法人股由青海重型代表持有,为青海华鼎第一大股东。

2011 年 5 月 6 日,青海重型向公司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全

部当选,其委派人员被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青海重型对公司

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通过向公司委派人员出任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及经营

管理,为公司控制人。青海机电为青海重型控制人。青海省国资

委持有青海机电 100%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F.2015 年 12 月 29 日,青海华鼎非公开发行股票 20200 万

股,本次发行完成后,青海华鼎总股本为 43885 万股,其中国有

法人股为 52019200 股,占总股本 43885 万股的 11.85%。同时公

司股东青海机电、上海圣雍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下

称:“圣雍创投”)、溢峰科技分别将其持有的青海华鼎 4.10%、

8.43%和 4.10%股份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的股东提案权、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不

可撤销地、不设限制地及无偿地全部授予青海重型行使。青海重

型实际支配青海华鼎股份表决权的比例为 28.48%,除此之外,

其他单一股东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均未超过 10%,且股权结构较分

散,青海重型对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通过

向公司委派人员出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参与

公司重大决策及经营管理,为公司控制人。青海机电为青海重型

控制人。青海省国资委持有青海机电 100%股权,为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

(2)从公司董事、监事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的推荐或提名

分析

溢峰科技受让青海天象持有青海重型股权后,自 2011 年 5

月 6 日起,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均由青海重型提名并全部当选,

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由青海重型委派人员担任。

据此,从投资者股权投资关系分析,青海重型虽非公司控股股东,

但对青海华鼎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通过

向公司委派人员出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参与

公司重大决策及经营管理,在青海华鼎中处于控制地位,为公司

控制人。青海机电为青海重型控制人。青海省国资委持有青海机

电 100%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3)从现任董事会成员组成分析

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 8 名,独立董事 4 名,董事 4 名,其中

3 名董事系青海机电委派人员担任,占非独立董事总人数的 75%。

据此,青海机电通过向公司委派董事,依法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并

对决策具有决定作用,为公司控制人。青海省国资委持有青海机

电 100%股权,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4)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分析

溢峰科技受让青海天象持有青海重型股权后,自 2011 年 5

月 6 日起至本次股权转让前,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现行董事会办公室领导下板块经营制度下的核心板块

负责人均系青海机电委派人员担任并负责营运。据此,青海机电

通过委派人员担任公司的高层管理者依法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为公司控制人。青海省国资委持有青海机电 100%股权,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

综上,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青海省国资委,公司披露其实际控

制人为青海省国资委与实际情况相符。

二)、关于是否就本次股权转让与青海省国资委进行过沟通,

是否需要履行相关前置审批程序,青海省国资委对本次股权转让

是否存在异议

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溢峰科技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与青海

省国资委进行了沟通,同时以书面报告形式通知了公司股东青海

重型。青海重型收到报告后,即刻将报告转呈青海机电。青海机

电收到报告后,将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及其影响以书面形式向青海

省国资委报备。本次股权转让系青海重型股东威特达的股东因其

资金需求将其持有威特达的股权转让给青海重型的股东溢峰科

技,并不涉及青海重型股权结构的调整,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青海重型股权结构不发生变化,因此不需要履行前置审批程序。

青海机电就本次股权转让编制并公开披露了《青海华鼎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确认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溢峰科技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28.48%的表决权比例,于世光和

朱砂夫妇将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28.50%的表决权比例,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由青海省国资委变更为于世光和朱砂夫妇。

青海省国资委收到青海机电报备的本次股权转让报告文件

后,未对本次股权转让提出异议。

三)、青海机电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放弃受让优

先权的情形

本次股权转让系青海重型股东威特达的股东因其资金需求

将其持有威特达的股权转让给青海重型的股东溢峰科技,并不涉

及青海重型股权结构的调整,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青海重型股

权结构依旧为青海机电持股 43.74%、溢峰科技持股 40.82%、威

特达持股 15.44%,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需要青海重型股东放

弃受让优先权情形。因此,青海机电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

在放弃受让优先权的情形。

由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关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转让事

项问询函的法律意见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三、根据公司披露,公司股东青海机电、上海圣雍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溢峰科技分别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4.10%、

8.43%和 4.10%股份在限售期满日(即 2018 年 12 月 25 日)前将

除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的股东提案权、

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不可撤销地、不设限制地

及无偿地全部授予第一大股东青海重型行使。鉴于公司实际控制

人的变化情况,请公司补充披露上述限售期满后,前述股东对股

东权利行使的后续安排,如不再授予,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否会再

次发生变化,并请充分提示风险。

回复:

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份中所取得股份的公司股东青

海机电、圣雍创投、溢峰科技分别将其持有的青海华鼎 4.10%、

8.43%和 4.10%股份在限售期满日(即 2018 年 12 月 25 日)前除

收益权、处置权之外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的股东提案权、

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大会表决权等)不可撤销地、不设限制地

及无偿地全部授予青海重型行使。现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青海机电、圣雍创投、溢峰科技仍分别将保持以上授权。限售期

满后,以上授权是否发生变化尚存在不确定性,若以上授权发生

变化,届时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及时做好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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