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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时刻 三家上市公司索赔进程仍在继续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孙宪超 2016-12-31 05:2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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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证券时报记者从相关证券维权律师处了解,又有三家上市公司面临投资者的索赔。其中,安硕信息的投资者索赔案已提交法院立案;恒邦股份此前因为虚假陈述已被监管部门处罚,深华发也接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已有律师针对这两家公司公开征集诉讼委托。

安硕信息案:

已提交法院立案

去年8月,安硕信息因为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今年12月2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安硕信息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至30万元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安硕信息在12月20日刚刚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2月28日,即有分散全国各地的安硕信息小股东集体委托律师向法院提交材料,要求赔偿其虚假陈述造成的各种损失。

据了解,首批提起索赔的安硕信息投资者是在12月28日早间向法院提交起诉状等索赔材料,投资者提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安硕信息赔偿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210余万元人民币,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据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介绍,12月2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现场已经收下投资者代理律师提交的起诉材料。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如无意外,法院将在七日之内正式受理投资者提起的索赔案件。

安硕信息此前公告表示,公司诚恳地向投资者致歉。公司将以此为戒,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诚信为本,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道歉更多的是流程要求,只有对受损投资者作出民事赔偿,才能让违法违规者感到足够的震慑。”许峰律师认为,如果投资者在2014年6月22日到2015年8月17日之间买入公司股票,并且在2015年8月1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存在亏损的,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起诉,要求安硕信息等违规主体赔偿损失。

据了解,国内的投资者诉讼,与美国等投资者诉讼模式不同,国内仍属“不告不理”的方式。如果投资者不提起诉讼,无法获得获赔机会,除非上市公司等主体拿出万福生科、中联讯等类似的主动赔付方案,但从目前安硕信息的信息披露来看,并未发现其有主动赔付的安排。

两公司因虚假陈述

面临索赔

2016年12月24日,深华发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9月19日,深华发公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未按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资金往来事项;未按规定披露超额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一、责令深华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二、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至25万元不等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深华发A、深华发B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说。

据悉,宋一欣律师与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已经开始向曾经购买过深华发A、深华发B,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4年4月18日至2016年1月18日期间买入深华发A、深华发B,并在2016年1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除了深华发之外,将要面临投资者索赔的还包括恒邦股份。2015年12月7日晚,恒邦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2016年4月29日,恒邦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16年5月7日,恒邦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认定恒邦股份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虚假陈述,故对恒邦股份及其有关责任人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

“如果证监会认定恒邦股份信息披露违法,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厉健律师表示,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向曾经购买过恒邦股份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7日间买入恒邦股份,并在2015年12月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声明:证券时报力求信息真实、准确,文章提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实质性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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