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张良)因信息披露严重滞后,天房发展以及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遭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其网站上公布了《关于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经查明,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天房美域项目自2006年开工建设,根据天津市西青区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公司承建中小学、托幼等配套公建项目并且承担全部费用。据此,2007年至2014年期间,公司累计计提11860.58万元建设成本,并计提相应的应付账款。2015年9月29日,天津市政府召开工作会议,公司及西青区政府相关人员参加。根据会议要求,相关配套公建项目由西青区政府负责完成,公司仅须支付3500万元建设费用。据此,公司将多计提的8360.58万元应付账款计入了该期营业外收入,产生非经常性收益8360.58万元。
经核实,公司2014年度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836.32万元,上述营业外收入占2014年归属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超过10%,且公司2015年度净利润为449.48万元,该笔营业外收入导致公司年度盈亏变化。对此重大事项,公司理应在2015年9月29日参加相关会议后,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决定及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但公司迟至2016年4月29日才在2015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的行为构成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严重滞后。
上交所指出,天房发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和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财务总监纪建刚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杨新喆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二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和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为此,上交所决定对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财务总监纪建刚、董事会秘书杨新喆予以通报批评,并将上述纪律处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