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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不是想修就能修 两公司设反制条款遭问询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祁豆豆 2016-11-11 09: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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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祁豆豆)随着举牌现象增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严防“野蛮人”成为今年来诸多上市公司“惯技”。然而近期多家上市公司却因修改《公司章程》“用力过猛”与相关法规相悖,并因此遭监管部门问询。良信电器、三维丝就是最新案例。

自行定义“恶意收购”

查阅上述公司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擅自定义“恶意收购”往往公司所设的第一道门槛,由此也首当其冲受到监管质疑。三维丝在新修的《公司章程》中新定义了“恶意收购”,是指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的情形下,通过收购公司股份或一致行动等方式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或公司股东大会在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的情况下以普通决议认定为恶意收购的其他取得或谋求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

为此,深交所关注函直言,目前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未对“恶意收购”进行了明确界定,请说明公司对“恶意收购”定义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提高董事资质“门槛”

除擅自定义“恶意收购”之外,在“野蛮人”入侵后如何保障现有管理层权益也成为新修章程主要内容。

良信电器就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九十六条规定“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除外)应当具有至少六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利益,在发生公司面临收购导致控制权转移的情况下,如该届董事会任期未届满的每一年度内的股东大会上改选董事的总数,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董事会组成人数的四分之一。”

对此,深交所向公司下发关注函,要求公司详细论证上述条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是否不合理的维护现任董事及高管地位、是否损害股东选举董事的权利、是否损害《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以及是否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同时,深交所要求核实并逐一说明公司现任董事是否以及公司历次选举情况是否符合上述规定;如有不符的,请说明原因,特别是针对如现有董事存在不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公司是否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

对管理层予以薪酬保护

此外,在发生公司收购导致公司控股权转移的情况下,对现有董事及管理层采取薪酬保护制度也在上市公司中达成共识,而薪酬保护额度则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具体来看,良信电器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规定“在发生公司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转移的情况下,任何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不存在不具备所任职务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等情形下,于任期未届满前被终止或解除职务的,公司应按该名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五倍给付一次性赔偿金。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亦可以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应按前述标准向该名人员支付赔偿金。”

而三维丝则在新修的《公司章程》补充条款中将补偿金额提升至十倍。三维丝在补充条款中提出,在发生“恶意收购”情形下,公司应当按照该名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十倍支付一次性补偿金。

深交所对此予以高度关注。其中,要求良信电器针对被动解职和主动辞职两种情形,分别详细论证一次性赔偿金支付标准的合理性、该条款是否涉嫌利益输送、是否违反董事忠实义务、是否损害《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支付上述赔偿金是否需经股东大会批准及其法规依据、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并测算支付赔偿金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事实上,在此之前,A股市场中已有一些上市公司计划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来防御“外敌”。如对股东的股权收购、转让予以限制,同时提高相关股东的信息披露标准,增加其收购成本和难度。不过,现实情况则是,部分公司因“用力过猛”与法规相悖,此后根据监管要求取消或减少了相关限制条件。同时,廊坊发展、*ST新梅等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还遭到公司股东大会的否决。由此看来,上市公司即使有心防御“野蛮人”入侵也不可任性用权,“章程不是想修就能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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