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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日电子信披违规 两任董秘遭上交所监管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盛景荃 2016-11-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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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11月1日向福日电子下发监管函,称公司未对控股子公司蓝图节能与翼城钢铁合作项目予以及时披露并充分揭示风险,直至该项目生变并可能遭受重大损失,才在2016年9月1日予以披露。对此,上交所决定对福日电子及原任董事会秘书王佐(已辞职)、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政声予以监管关注。

经查明,2011年5月17日,福日电子控股子公司福建省蓝图节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蓝图节能”)与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翼城钢铁”)签订《酒钢集团翼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干熄焦余热发电项目及捣固焦改造项目节能技术服务合同》。2012年3月19日和2013年5月31日,蓝图节能又分别与翼城钢铁签订《协议书》和《补充协议书》,将项目延期,至2014年8月项目建设基本完成。

2015年5月,翼城钢铁开始陆续提供能源介质进行无负荷试车,但试车合格后,翼城钢铁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于2015年10月30日起停产。2016年9月1日,福日电子发布公告称,因翼城钢铁未按照合同约定履约,蓝图节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核实,福日电子在蓝图节能签订重大合同时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后续项目两次因故延期履行也未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另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具有一定的专用性,翼城钢铁停产不仅导致该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的前期投入也可能因此遭受重大损失。对于上述重大风险事项,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并充分揭示风险。

上交所认为,福日电子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7.5条、第11.12.5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对福日电子上述违规事实,原任董事会秘书王佐(已辞职)、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政声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上交所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福日电子及原任董事会秘书王佐(已辞职)、时任董事会秘书许政声予以监管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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