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早间,中国海诚披露了全资子公司中轻建设一项经济纠纷的二审判决,由于判决中轻建设须对原告方偿还租金等,此判决将影响中国海诚前三季度净利润约5,000万元,并对中轻建设正常经营生产造成重大影响。公司由此也将修改三季报预告。
据公告,2015年3月16日,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荣达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达租赁)起诉中轻建设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至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两公司支付租金、相应利息、违约金以及履行回购责任等。
2016年5月16日,济南中院就该诉讼事项做出一审判决。判决:(一)被告中轻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荣达租赁租金40,783,136.77元;(二)被告中轻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荣达租赁逾期租金占用利息1,169,489.04元;(三)被告中轻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荣达租赁违约金604,058.94元;(四)被告中轻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荣达租赁设备名义价款2万元;(五)被告中轻建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荣达租赁律师代理费15万元;(六)驳回原告荣达租赁其他的诉讼请求。
中轻建设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9月21日,公司收到中轻建设转来的山东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民终1698号),山东省高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90,783元,由上诉人中轻建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司表示,本案为终审判决,考虑租金、逾期利息、违约金以及对中轻建设经营业务影响等因素,本次判决将影响公司前三季度净利润约5,000万元,判决的执行将对中轻建设正常经营生产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对2016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进行修正并发布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同时,公司将在2016年第三度报告中预测该诉讼对2016年度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继续通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申请再审,另案起诉荣达租赁、太原重工以及北京罗特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进行追索,并继续采取刑事报案等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