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心绣口】
股东民主就是股东大家做主,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参与公司集体决策的重要民主平台。
熊锦秋
9月14日,康达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大股东京基集团提出的罢免公司董监事等议案。会议现场秩序不佳,康达尔工作人员在宣布罢免14名董事和监事等议案全部被否决结果之后,现场出现嘘声和小声的爆粗口。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确保程序正义,营造和谐、文明、民主的股东议事环境。
京基集团意图罢免康达尔现任董监事会,但此举遭到康达尔控股股东华超投资的抵抗。本次大会给人一个突出印象,就是股东大会可能存在程序方面的瑕疵。比如,在收票环节有股民质疑:“为什么计票人和监票人不是我们现场股民推选的?康达尔为什么自己安排计票人和监票人?”康达尔工作人员对此不予理睬,将票取走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康达尔监事会主席何光明宣布会议结果时,京基集团要求“立即进行现场检票”,何光明依然让见证律师宣读相关事项,之后何光明宣布“康达尔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在程序等方面可能存在瑕疵、草草结束的股东大会,其在法律方面的有效性到底几何值得怀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康达尔该次股东大会缺少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关键程序,最后计票、监票环节也没有选举出来的股东代表参与;另外,罢免议案既然与董监事相关,那么相关股东及其代理人不得参与计票、监票,由康达尔工作人员来计票和监票,是否也可能违反相关规定?
程序正义是人类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之一,它被视为“看得见的正义”。不遵守或者缺乏程序正义的要件,偶尔可能实现实体正义,但这样的正义是畸形的正义,也不可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实质正义;追求正当结果的过程本身不合乎正当合理的程序,这是不可取的,最终的结果必然会走向反面。
京基集团在持有康达尔的过程中存在“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规行为,康达尔及其控股股东认为京基集团不应享受股东权利(笔者在一定程度甚至也认同康达尔观点),但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毕竟不是判官,对此问题应由有权部门对此作出法律裁定。即使康达尔认为京基集团无权罢免董监高是“正义结果”,这个“结果正义”也必须经过“程序正义”来取得,康达尔该次股东大会缺少推选两名计票股东代表的程序,即使其中没有任何作弊行为,其结果也难言正义;何况,股民由于康达尔在表决中的自作主张,更有理由怀疑其中或许有诈,股民甚至可按《公司法》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次股东大会决议。
股份制经济的一个精髓就是发扬股东民主,股东民主就是股东大家做主,股东大会是上市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参与公司集体决策的重要民主平台,股东拥有参与权、监督权、质询权等权利,都可依托这个重要平台来行使。在股东大会上,除了审议相关议案,股东还可对上市公司经营发展建言献策、畅所欲言,也可就公司发展向董监高提出质询,而董监高有义务列席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股东大会要坚持股东集体决策的程序严谨、坚持将多数股权的意思表示拟制为公司的意思表示,要反对个别大股东在股东会之外向上市公司发号施令。
股东民主的反面是股东专断、股东独裁,现实中有些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人在股东大会上不按程序办事,利用掌控上市公司运作的权利随意而为、暗箱操作,甚至还不如普通股民懂法、守法,这是造成股东大会野蛮不堪、股民大爆粗口、火药味十足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大股东、董监高独裁腐败的原因。只有确保股东大会程序正义,遵循科学、合理、完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才有利于营造股东大会和谐、文明、民主的议事环境,也有利于保证股东大会“结果正义”的目标实现。
(作者系资本市场研究人士)